Re: [新聞] 抓包老公外遇!法官罕認「配偶權不存在」

作者: CuLiZn5566 (同理心5566)   2021-12-27 15:13:07
前面已經新聞說了
法官是吳佳樺
是大法官吳陳鐶的女兒
簡單來說
這位法官覺得這件案子中
配偶權本身並沒有被侵犯
因為現在通姦都除罪化了
配偶權在這個潮流下
是講究配偶雙方平等自主
而不是透過國家機器維護婚姻完善
所以除非是人家強娶強嫁
不然應該都不算直接侵害配偶權
但是因為配偶權衍生出來的法益有沒有被侵犯呢
這件事情就不知道了
法官有認真討論這一段
他先問原告你到底被侵犯了啥
原告肯定的說侵害配偶權
說配偶權==夫妻共同圓滿生活OOXX
但是法官覺得夫妻共同圓滿生活OOXX不是配偶權
那個應該是配偶權衍生出來的法益
然後你原告也有請律師
應該知道自己在共三小
所以法官也不能幫你多做解釋
你都說你要告人家侵害配偶權了
那就只能針對你配偶權有沒有被侵犯來討論
但是配偶權!=配偶權衍生出來的法益
所以自然就敗訴GG
不是不能理解這種概念啦
比如說你老闆欠你薪水
結果你去告他侵害工作權
這個99.87%會敗訴
只是以前通姦沒有除罪化
這種東西混在一起當作撒尿牛丸會不清不楚
現在有了這個判例
那麼之後配偶權的法益應該有什麼
就會比較清楚
至於這種文字遊戲是不是文組專用?
拜託
強者我朋友一堆竹科GG爆肝王
不少都有小三四五
這些理組渣男對這種文字遊戲可是熟悉的很
如何玩火不燒身是他們的強項
誰說理組不懂法律的....
※ 引述《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之銘言:
: 各位想太多了 純粹記者搞錯重點而已
: https://reurl.cc/mvWWq9
: 對於「配偶權」目前主流觀點有二:
: 1.「配偶權」是人格權的一種
: 2.「配偶權」不是人格權,僅屬於身分法益
: 原告依據觀點1 搭配民法184之前半為基礎 請求被告賠償
: 民法184前半「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但因為刑法廢除通姦罪
: 該法官因而推論「配偶權」不是權利 不屬於人格權
: 不適用民法184前半 所以請求無據
: 換句話說 該法官觀點為2
: 因此應該是搭配民法184後半為基礎 請求被告賠償
: 民法184後半「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差別在於此處不管權利是否受侵害 只考慮利益是否受損
: 也因此較嚴苛 需要被告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使原告受害才適用
: 而「身分法益」正是利益的一種
: 白話就是
: 原告律師的觀點和該法官不同 導致法條引用認知有所差異
: 只能自認倒楣 上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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