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原來可以從判決書找原告的地址 然後報復?

作者: tenniskid (網球男孩)   2021-12-17 12:29:16
今天這個縱火犯燒死6人免死的新聞
大家吵得沸沸揚揚
但我覺得更重要的是
原來我們台灣判決書上面會寫原告的地址
那不就造成很多人 尤其是8+9如果被告
心生不滿就可以透過判決書去你家找渣嗎?
這件事情蠻嚴重的吧
都沒有人想要改變一下嗎?
以下是之前新聞:
前審判決指出,現年54歲的湯景華2014年擔任保全員,同年4月7日他和李姓友人到新北市
三重區一家餐廳吃晚飯,當天下雨,李男將溼答答的雨傘帶進店內,遭老闆勸阻,李、湯
為此多次抱怨老闆態度差,在鄰桌吃飯的翁男勸李、湯說:「夠了吧,不要再鬧。」雙方
起衝突。
事後湯男控告翁男和餐廳江姓老闆分別用椅子、木棍毆打他,但法院依據目擊者證詞,認
為無法證明湯被毆打,2016年1月判翁、江無罪確定。
沒想到湯男從法院寄給他的判決書,得知翁男住址,2016年3月23日凌晨竟騎機車帶著汽
油、報紙等物到翁家附近,為掩人耳目,他頭戴黑色安全帽及白色口罩,還套著黑色雨衣
,先用拖把柄撥動翁家附近電線桿上的監視器,怕犯案身影被拍到,然後離開。
幾分鐘後,湯男走回翁家前面騎樓,把一個塑膠袋丟在一輛機車腳踏板上,裡面裝著沾了
汽油的報紙,隨即離開,10幾分鐘後他又折回來,用打火機點燃報紙後離開,火勢延燒好
幾輛機車,連騎樓柱子上的電錶也燃燒爆炸,濃煙伴隨猛烈火勢向上竄燒,翁男6名親人
被燒死,其中5人身體焦黑。
歷審審理時,湯景華辯稱縱火的那個人「不是我」,又說:「買汽油是用來洗浴室。」湯
男的律師主張他曾由醫院初診為精神官能症,但歷審沒有對他進行精神鑑定,也未查明湯
男犯案時有無辨識行為能力減低、心神喪失等減刑或免刑情況,還說湯男當時只是想嚇嚇
翁男,並無殺人故意,否則不會只在機車踏墊上縱火。
此案一審到更二審共4度判湯男死刑,但最高法院認為應查明他犯案時有無心神喪失的情
況,多次發回更審。(丁牧群、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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