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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
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
越。
但根據鐵路警察局最新認定標準,最新認定已經變成遮斷器開始放下才算闖平交道了(法律
表示:?)
以後各位行經平交道 遮斷器還沒開始放下趕快過去好像也不會被開單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