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間接故意是不是法匠的絕招?

作者: XDGC (ID說明一切)   2021-12-07 03:49:42
※ 引述《gerogexpg (Das Internetz)》之銘言:
: 縱火燒機車
: 害死六條人命
: 法匠一句他只是想燒機車
: 不知道裡面有人
: 所以是間接故意判決免死
: 這樣以後是不是
: 以後砍別人一刀
: 也可以說
: 我只是想讓他流點血
: 不知道這樣他會死
: 所以可以說是間接故意呢?
: 鄭捷是不是白死了呢?
: 有沒有八卦?
你根本典型法盲
依刑法 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1項學說上稱之為直接故意,第2項稱之為間接故意
故意又可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實務上以行為人的「 意欲 」區分兩者。直接故意是
指行為人不但 認識 到明確的犯罪事實(尤指預見結果的發生),更有實現該犯罪結果的
積極意欲;間接故意又稱為未必故意,此時行為人雖明確認識到構成要件事實,但為了
達成其他目的,就算結果發生也不違背本意,亦即行為人 容任 犯罪結果的發生,具有消
極的意欲。未必故意又與有認識過失不同,後者雖也預見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但 確信
其不發生 ,完全沒有意欲。
原文提到,縱火燒機車害死六條人命,對於犯罪事實及罪證交代不清,外人很難為客觀評
價。
但假使論處刑法第271條故意殺人罪,即使為間接故意,一樣是殺人罪,法官依行為人主
觀想法及客觀上損害而為量刑標準
以下引用
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故意,又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行使刑罰權的國家必須找到一個
揣測行為人主觀意思的判準,法官依此形成心證。其方式即是在客觀可認定的事實中尋找
間接證據,依照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對行為人的主觀作出規範上的判斷。目前實務採取
綜合觀察法來認定行為人的殺人故意,行為時的所有情狀皆是可供觀察的指標。常見的指
標,例如行為之背景,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行為時所受刺激、犯罪動機等皆是考量的
重點;行為時之言語表示亦經常被用來推測行為人的心理狀態;而與被害人傷勢相關之事
實更是重要的判斷依據,例如犯罪所使用之工具、傷勢部位、攻擊力道等。
徐育安,〈故意認定之理論與實務─以殺人與傷害故意之區分難題為核心〉,《中研院法
學期刊》,10期,2012年3月,頁81-159。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421號判決:「說明殺人與傷害之區別,本視加害人有無殺意
為斷,被害人所受傷害程度,固不能據為認定有無殺意之唯一標準,但加害人下手情形如
何,於審究犯意方面,仍不失為重要參考資料」。
所以你說你砍別人一刀,只是想讓別人流點血,要看你砍的部位、下手之輕重、砍了幾刀
等等來綜合評價,並沒有你所謂一句只是想讓別人流點血,檢察官或法官就要買單你是傷
害罪這種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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