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懇求政府別再剝削弱勢團體

作者: yah52017 (Tonight)   2021-11-30 13:00:04
真的不知道這算什麼八卦?
首先,就流程上來說目前是預告修正,所以是讓民眾檢視修改之後對自己的利益得失,所以完全可以像這位父親一樣公開表態,或提供建議,這也是提前公開的目的,政府部門再就收集到的資料討論並且調整修正內容,也就是說根本還沒實施,而且正是希望能夠得到民眾的建議,才先公開此草案。
第二,剝削弱勢團體?
何謂剝削?簡單來說就是佔便宜的意思,那把原本是基於民眾需求,給予這樣的給付或服務,像這樣原本有,而後來沒有也算嗎?是否言重了?按此標準有些縣市原本有老人津貼之後沒有了,也算剝削老人嗎?
弱勢團體?這是單獨的個案而已,哪個弱勢團體被剝削?請問是哪個基金會?還是組織?還是說你們的利益團體嗎?但從文中感覺只有個人,但個人仍能夠表示權利。
其實看到發文內容,推文真的不知道要說什麼,如果每個人都這樣溝通,說真的不會進步,對政策也不會有什麼顯著提升,其效果只是好聲量高,你的聲音被聽見了,可能政府部門因此會怕吧,這可能也是目的,但其他視聽者、旁觀者跟風到底有何意義?
老實說,我也很害怕在八卦版發文,因為一定被噓爆,也不是害怕被罵,只是擔心那些很不理性的言語,大家偶爾不要跟風好嗎?去查一下資料。
※ 引述《Arthur4f (快我要創業)》之銘言:
: 希望有媒體可以代替我們發聲!!不要讓這樣的衛福部肆意妄為!
: 我是一位極重度身心障礙童家長(爸爸),這回(111年)的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
: 草案對照表中,對於14吋兒童輪椅(14吋以下座寬需求)被拿掉了一事
: 我想提出我對對該條有些想法。
: 我們這樣的家庭通常為了照顧病童,會有一人無法工作,全職照顧。
: 單份薪資度日已經很困難了,同時這樣的孩童對於特製輪椅的需求又無法取代。
: 懇求民進黨政府真心為我們弱勢團體真的做事,求求您不要再剝削弱勢團體了。
: 一般的孩子推車便宜有千元,貴的一萬多。
: 但是這樣的孩子,特製輪椅臺製都將近10萬元,進口動輒近20萬,原有補助1萬2。
: 如今政府又希望偷偷在沒有聲量的弱勢團體上面動刀,把病童的預算砍掉。
: 衛福部各種錢都大筆撒,沒錢了就要從弱勢團體動刀。
: 拜託鄉民們讓這件事讓大家知道,不能再讓政府這樣了!!!!
: 懇求各位。
: 我國自103年11月20日立法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決心國際兒權保障規範為標竿
: ,全方位構築守護兒童身心健康發展的環境。兒童權利公約是最具普世性的國際公約,這
: 項主張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則提出了四大指導原則,其分別為:(一)禁止歧視原則(第2
: 條);(二)兒童最佳利益為一優先考量(第3條第1項);(三)兒童之生存及發展權(第6條);
: 及(四)兒童表示意見且該意見應獲得考量的權利(第12條) 在具體實踐裡,說明了兒童權
: 利公約特別強調兒童的成長是一個逐漸邁入成年的過程,兒童的獨立性會隨著兒童各方面
: 能力的發展而逐漸提升;因此,各國相關法令應確保對於兒童逐漸發展之能力的尊重,以
: 確實體現兒童為權利主體的理念。
: 但是本(111年)的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草案對照表與過去101年身心障礙者輔具
: 費用補助基準表最大的的不同是拿掉了14吋以下座寬這項。
: 這項對身心障礙兒童相當重要的輪椅需求,違反對於《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裡的第一、
: 二、三條原則。在此對身心障礙兒童必要性之輪椅需求,已違反對於兒童權利公約之第一
: 、二、三原則。依據第三兒童之生存及發展權(第6條)原則,身心障礙兒童,於成長期間
: 有絕對性之個人客製化,所有因應需求,而非適用於一般通用性之輪椅。因為身心障礙兒
: 童,在成長期間絕對是有小座寬輪椅需求者,怎能適用於成人尺寸的一般輪椅補助??
: 身心障礙兒童受限於生理功能,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中第21條亦提到必須法第
: 六十二條第五項所稱得綜合設立,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得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規
: 規定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庇護工場、早期療育、醫療復健及照護等業務
: 。
: 2014年公布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其中,兒童人權指標包括公民權與自由權、基本
: 健康及福利權、教育休閒及文化權、受照顧權及特別保護措施。符合家庭成效及服務系統
: 指標的有「特殊教育法」第 18 條,包括提供及設置設施,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
: 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
: 其目的是對於早期療育之個案之需求給予社會福利提供輔具使用。
: 因為我們的孩子很多無法表達其意見或權利,因其身心障礙孩童大多數對於應有之權益較
: 無法進而表達其意見,我們是監護人基於《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身為家長必須替他們
: 發聲。因此本人希望 貴部在111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草案對照表之審定,應秉遵
: 守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之精神,給予身心障礙兒童,應有之權利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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