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監察院公布核四報告 馬英九:他們非常綠

作者: hamasakiayu (ayumi)   2021-11-28 14:44:13
102-03-20的時候
監察院也做過一份調查報告
在監察院的歷史新聞稿中
還可以查得到
監察院:針對核四安全暨核廢料處理已提出26項調查報告 善盡安全把關職責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213&s=6449
監察院指出,相關調查發現不少缺失,例如,自民國96年至99年,台電逕自違規核准變更
設計1500多件,且辦理1號機電纜線敷設作業,未依設計圖說或相關規範確實監督承包商
,造成儀控信號易遭干擾,除影響測試運轉後續期程,也增加營運成本;核四廠興建期間
,發生採購的可撓性金屬導線管,不符採購規範,台電竟驗收付款;台電員工涉嫌利用混
凝土製造供應採購案,收取廠商賄賂及不正當利益等違法情事;核四興建未能採統包模式
,也未能慎選律師、保全證據下,致執行效能不彰,一再延宕工期,大幅增加興建成本等
,監察院都已依法分別提出糾正或函送檢調機關追究責任。充分顯示監察院對核四追弊,
善盡為民安全把關職責。
今年的監察院報告
其新聞稿如下
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賴振昌針對「台電奇異核四仲裁案」進行兩年調查,由台電向
國際仲裁院提供的43項反請求資料發現,核四至今尚未通過完整測試、未符合安全要求,
而重要性如核四大腦與神經系統之DCIS系統更是問題嚴重,第43項目就包含897個問題。
43項反請求至今尚未解決者共23項,其中問題超過上千個,且多為系統性問題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s=21952
比較有趣的是
對照新聞稿之下
102年的監察委員
除了提出糾正之外
還有函送檢調機關追究責任
但110年的監察委員
除了提出糾正之外
就只有函請經濟部督促台電檢討改善......
甚麼是糾正呢?
監察院官網是這樣講的
https://www.cy.gov.tw/cp.aspx?n=90
監察法第24條規定,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委員
會之審查及決議,得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依同
法第25條及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
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2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復監察院時,監察
院得經有關委員會之決議,以書面質問或通知其主管人員到院質問之。
其實就是要求行政機關改善的一個方式
然而監察委員其實還有另外一個權力,叫做彈劾
https://www.cy.gov.tw/cp.aspx?n=91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情事,得提出彈劾案。依憲法增修條
文及監察法規定,彈劾案應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提議,並須經提案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9人
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即向懲戒法院提出。彈劾案之審查,應由全體監察委員按序輪
流擔任,每案通知13人參加,其與該案有關係者應行迴避。審查結果,如不成立,而提案
委員有異議時,得提請再審查,即將該彈劾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9人以上審查,為最後之
決定。提出彈劾案時,如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
者,得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其違法或失職行為涉及刑事者,並應逕送司法
機關依法處理。監察院院長對於彈劾案,不得指使或干涉。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
審查確定前,不得對外宣洩。懲戒法院於收到被彈劾人員答辯時,應即通知監察院,轉知
原提案委員,原提案委員如有意見,應於10日內提出,轉送懲戒法院。
也就是
糾正,監察委員自己就可以做
彈劾,因為影響考績跟薪水,還要送到懲戒法院處理
我一直就有一個問題
如果台電或者是經濟部有如此重大的缺失
花了三千億蓋了一座根本不能用的核電廠
甚至連花錢修補也沒辦法使之正常運轉
為什麼就只有糾正呢?
以前是馬政府,我們陰謀論說國民黨政府護航核四也罷了
面對蔡政府的不彈劾,不函送檢調機關追究責任
我們應該如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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