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離職預告期零天 就直接說聲然後閃人對吧?

作者: sushi11 (歹怨郎摳噢)   2021-11-25 17:39:35
※ 引述《CofeOrMe (PE哥)》之銘言:
: 我朋友跟我聊到最近有被挖角
: 如果沒啥意外的話 應該會離開現在的工作
: 好奇查了一下
: 才發現原來三個月內不需要預告即將離職
: 0天: 工作3個月內不用預告。
: 10天: 工作3個月以上但不滿1年的勞工。
: 20天: 工作1年以上但不滿3年的勞工。
: 30天: 只要工作3年以上就適用這個項目。
: 代表可以隨時拍拍屁股就閃人了對吧
: 所謂的 說走就走 有沒有人有經歷過呢
: (雖然法律上站得住腳 但感覺就還是會有慣老闆不能接受或凹)
: 有沒有卦啊?
別聽網路上亂講,
天條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
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
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有些時候勞工必須要會保護自己,
一堆資方裝勞方,噁心。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