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英美法系是用陪審團制
而只要12名陪審團只要無法達成一致 就是擇日重審
明明有些X調查所講的疑似冤案案件
證據不是不足或是不符 甚至與事實差太多
還有警方與檢察官連間接證據都沒有 只靠推論逼人入罪
最扯的就是美國有警方疑似偽造證據害人到現在還在做冤獄
而更不能理解的是陪審團
正常人都知道只要證據大有問題或是沒直接證據證明是嫌疑人所為
就該做無罪推定
而社會大眾都知道這個道理
怎麼這些疑似冤案的陪審團就不知道這個道理
還能達成一致認定有罪?
是叫去陪審團的人和社會大眾不一樣?
有沒有相關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