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丁允恭辦公桌嘿咻女記者還po合照 不算

作者: aaaba (小強)   2021-11-12 13:37:11
丁允恭辦公桌嘿咻女記者還po合照 不算性騷!監察院上訴批「放蕩」
蘋果 記者丁牧群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1112/PVO7YGUXVRFNRB6RFL4QMN3XNI
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2014年在高雄市府擔任新聞局長時,瞞著嚴姓未婚妻與電視台女記
者Y女交往,甚至3度在局長辦公室桌上嘿咻,還曾拍攝性愛影片,後來丁允恭不滿Y女提
分手另交男友,故意將他和Y女的合照PO上臉書,監察院彈劾丁允恭認定他不僅行為不檢
還性騷擾Y女,懲戒法院認為嘿咻之事確實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員形象,日前判丁允
恭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2年,但認定PO照不構成性騷擾,監察院不服,為此上訴,懲戒
法院二審今首度開庭審理。
不過,丁允恭今天沒有出庭,委由律師林拔群代理,丁向懲戒法院請假的理由包括要照顧
身體不適的父親,並表示他若現身法院,勢必有大批媒體採訪,恐影響審判公正。
監察院方面則由監委紀惠容向法官表達6點上訴理由:
1、懲戒法院一審判決既然認定丁允恭與Y女分手後,故意於2017年2月27日上傳2人合照,
讓Y女被外界視為小三,造成她後續工作困擾、處於敵意環境,但一審卻片面切割,以2人
在照片中穿著整齊,認為沒有性意味或性歧視,判定丁允恭沒有性騷擾,顯然是法規適用
不當。
2、一審依據丁允恭上傳臉書的合照,認定2人是親密的男女朋友關係,事實上,親密的男
女朋友關係就涉及「性」或「性別」意涵,一審卻稱難以認定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视、性騷
擾等意涵,懲戒法院的前後說詞矛盾,也是法規適用不當。
3、本案所稱「性」意涵,並非《刑法》妨害性自主等罪章所稱的性意涵,而監察院主張
丁允恭po照等行為構成《性騷法》所稱的「敵意環境性騷擾」,是指「丁允恭對他人實施
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影響他人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機會及表現」。
4、一審從未詢問被害人Y女是否感到人格尊嚴受損、心生畏怖或感到敵意,明顯法規適用
不當。
5、一審漏未審酌Y女於2017年2、3月間多次以LINE或電話向丁允恭表示「關係到此為止」
並拒絕追求,丁允恭明知Y女主觀感受不佳或有拒絕之意,卻仍在2017年4月5日與嚴女(已
離婚)結婚後,罔顧Y女意願及感受,仍連續表達個人情慾意念及追求,因此Y女新男友A男
曾向當時的丁妻投訴丁允恭騷擾Y女之事,可見此事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一審適用法
規不當。
6、丁允恭當時身為高雄市府新聞局長,在與前妻訂婚、結婚之後卻同時與數名女子交往
甚至追求Y女,均屬放蕩行為,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當然有懲戒必要,但一審卻認為丁允
恭結婚前同時與數名女子來往,不算放蕩行為。
監察院彈劾指出,丁允恭2013年10月25日與嚴姓女子訂婚後,交往關係複雜,2014年11月
某日晚間,丁以高雄市政府新聞局局長身分,在KTV宴請高雄地區記者,Y女向監委指稱:
「他(指丁)那天應有喝醉,親完我後指著一個有HOTEL的方向,問我要不要去,但我知
道他喝醉在『盧』,所以送他上計程車後我就走了,沒跟他去,只是沒想到他隔天真的繼
續傳訊息給我,我跟他就是這樣慢慢發展。」
丁允恭則向監委承認,他與Y女交往後曾在新聞局局長辦公室、職務宿舍等地與Y女發生性
行為,「當時我未婚妻還不知道,我不想破壞與未婚妻的關係,所以我選擇不公開Y女,
這是我個人問題。」但Y女卻說:「丁允恭一直都是告訴我,他只跟我一個人在一起。」
Y女還說,2017年她另與A男交往,向丁允恭提分手,不料丁卻企圖破壞她的新戀情,對此
,丁向監委坦承當時想挽留Y女,「她在臉書上放出她與A男的合照,我更難過,加上我喝
了酒,難過的感覺很強烈,所以我就在我臉書上放出我與她的合照,但大約10分鐘後我清
醒過來覺得太蠢,趕緊把照片PO文刪除,但已有些截圖流出。」
監委認為,丁允恭雖10分鐘後下架合照,但已遭媒體截圖報導,導致媒體界都知道他與Y
女交往之事,造成Y女後續工作困擾,此外,Y女擔心丁允恭再將他們2人私密照流出,曾
要求丁刪除,丁的行為造成Y女感受冒犯的情境,甚至丁於2017年4月5日與嚴女結婚後,
仍聯繫、騷擾Y女,要求她回心轉意,這些都構成性騷擾。
桃色風暴去年曝光後,丁隨即辭去總統府發言人職務,去年底與小他18歲的台視前記者蔣
婕妤結婚,懲戒法院先前開庭時,蔣婕妤曾出庭力挺丈夫,出示丁允恭和Y女的對話,指Y
女曾掌鏡性愛片,還陸續向丁允恭索討約50萬元,「到底是誰在騷擾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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