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台灣的傷害罪刑法是不是太輕了?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1-11-12 11:25:26
應該說
台灣對於"重傷害"的要件太過嚴苛
刑法 第 4 條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毀敗或嚴重減損"在實務上必須無法醫治或復原
否則就只是普通傷害罪而已
刑法 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278 條 加重傷害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假若一挖眼案
你會希望被害人視力無法醫治或復原
加害人重傷害罪重判
或是
被害人視力可醫治復原 加害人輕判呢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