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大學情侶%%%超響亮 「叫得到處都是」學長

作者: pchomer777 (夸夸獸 吼~嘎~)   2021-11-12 09:21:02
1.媒體來源:
蘋果日報
2.記者署名:
地方中心陳宏銘/屏東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大學情侶%%%超響亮 「叫得到處都是」學長錄音下場慘了
4.完整新聞內文:
屏東一對外籍大學情侶,半夜愛愛時呻吟聲太大傳出門外,遭同層的學長錄音,半年後該
段錄音檔,加上情侶房門號、房外走廊共2段影像,被PO上網公審「趕快看過來」、「我
有在他們門外錄到%%%的聲音」、「一開門就聽到整條走廊叫得到處都是...」、「50
秒時男的射了」,事件吵得沸沸揚揚,被害情侶發現後報警,警方揪出PO文學長,依妨害
風化、妨害秘密罪偵辦。
https://i.imgur.com/9J16y7K.jpg
大學情侶檔在愛愛時的聲音被貼上網,貼文者留言「我有在他們門外錄到%%%的聲音」
。被害女大生提供
這對外籍情侶就讀屏東某大學,是一對班對,就讀大學三年級,兩人在校外學生宿舍租房
。被害女大生向《蘋果新聞網》爆料,今年5月中旬,男朋友滑手機瀏覽Dcard,發現貼文
內有1段男女作愛時的錄音檔,及2段學生宿舍走廊及宿舍房門號的影片,全長約2分鐘多
,該文引來不少人瀏覽、留言。
男大生用心一聽、仔細一看,赫然發現該段愛愛的聲音是他和女友的聲音,房門號就是他
們的校外的宿舍,走廊也是他們校外宿舍的走廊,驚覺自己遭偷錄音了!
https://i.imgur.com/Q6cKQ50.jpg
被害情侶的校外宿舍房間門號在網路上被公開。被害女大生提供
Dcard的貼文呼喊「趕快看過來~」,在音檔標註「順帶一提,50秒時男的射了」,後面附
三個大笑貼圖,「看到眾人對他們的公憤,看樣子秘密武器(指錄音檔)又能拿出來了,
嘿嘿」。
https://i.imgur.com/CruLMbT.jpg
班對情侶的愛愛時遭學長錄音,PO上網路,標註「順便一提50秒時男的射了」。被害女大
生提供
貼文內容指「他們是住在最靠近洗衣機面相學校那間嗎?如果是的話,我有在他們門外錄
到%%%的聲音(意指做愛呻吟聲)」、「大半夜起床裝個水,一開門就聽到整條走廊叫
得到處都是...」。
https://i.imgur.com/f5FTQlA.jpg
被害情侶當時居住的外校宿舍,事發後已經搬離。被害女大生提供
這對班對發現後,隔天5月19日即依妨害秘密、妨害名譽等罪報警處理,警方偵辦發現是
名住在同層樓的一名別系學長貼的。
警方調查,該名學長姓廖,向警方坦承貼了此文,稱該錄音、影片是貼文前約半年前拍的
,當時沒想到這是不對的;錄音時是凌晨半夜欲前往租住處走廊飲水機裝水時,因叫聲太
大聲錄下的。
據了解,廖男坦承有在Dcard留下文字、音檔及影片等行為,但辯稱是因在Dcard看到相關
討論,才貼出約半年前所錄的音檔、影像等,相關社群討論不是他主動挑起的話題,「約
半年後貼上DARD臉書,沒想到竟惹事」。
https://i.imgur.com/dQMdvMG.jpg
被害情侶事後報警。陳宏銘攝
這對情侶和廖姓學長在此事發生後,皆搬離該租屋住處。被害女大生向《蘋果》表示,此
事被貼上社群網站,被瀏覽、留言等,她開始出現情緒障礙問題,後來她去就醫,被診斷
出有情緒焦慮等問題。
全案與廖男歷經兩度和解,一次約在10月上旬,當時她針對與男友搬家、違約,她看精神
科門診、精神慰問等損失,提出60萬元和解金;那次廖男僅稱要告知家人,協調一下。
第二次和解約在同月中旬,那次因她有些遲到,廖男看約定時間未見到人,不久即離去,
故目前和解尚無結果。
https://i.imgur.com/wpMEN5n.jpg
被害情侶的校外宿舍房間門號在網路上被公開。被害女大生提供
不過,被害女大生表示,廖男後來有透過家屬協調和解事宜,對方僅願以3萬元和解,對
方還特別強調訴訟會曠日費時,他們情侶兩人在畢業後也會返國,「以此要求我們達成趕
快和解」,好像是在逼迫人,「我覺得是對方的錯,為何還敢講這種話!」
里港警分局表示,警方於5月19日接獲報案後,即依規定受理偵辦。受理後發文至社群媒
體公司,調查出該發布者真實身分及留言者身分,並已製作相關人等筆錄,全案將依涉嫌
違反妨害秘密、妨害風化罪嫌,函請屏東地檢署。
https://i.imgur.com/mM5mpQN.jpg
事件被披露後,被害女大生到身心科就診。陳宏銘攝
校方指出,此事是學生在校外行為發生的糾紛,校方曾在雙方和解過程,扮演連絡角色,
但兩次和解過程,雙方未達成和解,聽說被害一方有向警方提告了,後續大概就是循司法
途徑解決了。
另對學生的偏差行為,校方未對加害學生懲處,但曾向該名男學生告誡不該有此類行為。
https://i.imgur.com/G6aEz1j.jpg
被害班對當初被錄音時所租住的校外宿舍,男女混居。陳宏銘攝
律師蘇志弘表示,加害人以錄音,以及被害人租住門口影像等上傳社群網路,供大眾瀏覽
,違反妨害秘密、誹謗等罪嫌。
妨害秘密部分,依《刑法》第 315之1 條第2款,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
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誹謗部分,依《刑法》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地方中心陳宏銘/屏東報導)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1112/IJUUOG3XENCOVMSNGLAHVLC6RQ/
6.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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