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瑪莎3惡少逞凶!辦案警稱「只能告一個」

作者: mikamikan (mikamikan)   2021-11-11 23:27:12
阿不就是警專畢業的鴿子從頭到尾都沒搞懂或忘記刑訴第239條的「告訴不可分」而已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正確的理解是只需要「告一次」或「告其中一個」,而不是「只能告一個」
行車紀錄器把案發過程紀錄的滿明確的
偵辦的檢察官或承審的法官大概也不會鳥龜山法學「只能告一個」的獨門見解
所以也不用擔心會辦不了其他共犯
而且被害人現在只有18歲,修正後以18歲為成年的民法第12條也要112年才施行
獨立告訴人法代(老媽)告一個效力就及於全部了,也沒有指定代行告訴人的問題
不過目前看來檢方大概會以殺人未遂偵辦,所以也沒有告訴乃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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