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大逆轉!指證老師下體有痣「卻不見了」

作者: STi2011 (鳥王達)   2021-11-09 16:04:31
聯合
大逆轉!指證老師下體有痣「卻不見了」 更二審判無罪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877817?from=udn-catebreaknews_ch2
2021-11-09 15:17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女子「小鳳」指控在就讀小學時,於1999年至2001年間,遭補習班黃姓老師多次猥褻、性
侵害,直到2012年還遭黃電話騒擾,才提起告訴,一審、二審、更一審分別將黃判刑12年
、9年、9年,黃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更二審以小鳳指證黃下體有痣,但鑑定結果卻
下體無痣,而處女膜破裂是因騎腳踏車,合議庭認小鳳等證人指證有瑕疵,全案大逆轉,
改判黃男無罪。檢察官可上訴。
小鳳在警詢時,證稱「我一直都沒有跟我爸媽講這件事,直到我2012年12月跟我男朋友正
式交往後,老師一直(用)沒有來電顯示打電話給我,我一直沒有接,我男朋友問我怎麼
回事,我才一五一十的講給我男朋友聽,我男朋友聽了之後就替我抱屈,跟我爸爸講 」

檢察官偵查時,小鳳證稱「因為我在2012年12月有交到一位男朋友,老師還是一直騷擾我
,最後我男朋友才告訴我父親,我才出面報警處理」。
判決書指出,黃男於1999至2001年間,在國小擔任教師,課後開設補習班,而被害女小鳳
就讀該小學,小四至小五期間,於1999年10月至2001年間,即921大地震後在黃開設的補
習班補習,慘遭黃男猥褻、性侵害。
被害人小鳳長大後,於2012年12月間,結交男友後,黃男多次以未顯示來電號碼之方式撥
打電話予她,經她男友查覺有異而追問,她始說出原委,男友遂告訴她的父親,由她父親
帶著她於2013年4月1日報警究辦。
法官審酌黃男為人師表,本應力求傳道授業,為學生楷模,卻為逞一己私慾,枉為人師,
違反人倫分際,藉教師身分之便,違反被害人意願,性侵被害人,嚴重戕害被害人身心健
康。一審將黃男判刑12年、二審判刑9年、更一審判刑9年。黃男不服提起上訴。
更二審審理時,黃男否認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犯行,辯稱「由小鳳從不能按時完成作業,
到作業有顯著進步,其中數學科成績於88年度上學期為73分,進步到下學期86分,如小鳳
遭他性侵猥褻,實無可能成績進步;且小鳳曾拿畢業留言簿給他簽名,並於畢業時贈送微
笑圖樣的杯子作為禮物,若他對小鳳為可怕犯行,造成小鳳創傷,小鳳不可能將留言簿給
他簽名及贈送杯子」。
黃男又稱「我因與小鳳於2010年後,曾在汽車旅館為性交行為,發生婚外不倫紀錄,有把
柄在小鳳手上,小鳳銀行帳戶沒有錢,且小鳳當時男友有前科,僅擔任美髮師,兩人有負
債,鄰居甚至說小鳳將我當成提款機」。
更二審以小鳳在警詢、偵訊遭黃男指侵、或為黃男口交所陳述時間、次數等陳述前後不一
,多有瑕疵。且相關證人出庭作證前,小鳳的父母就到相關證人家中找過談論本件事情,
則相關證人不無可能遭到小鳳父母影響,而為不利於黃男陳述。證言既有受到污染可能,
則可信度偏低,
法官詢問小鳳「妳的處女膜是因為什麼原因破裂的,妳還記得嗎?」小鳳回稱「騎腳踏車
」,法官再問「是不是遭黃男指侵所造成?」,小鳳沉默未答,而醫師認為可能是運動傷
害造成。
此外,小鳳指證在她就讀國小時,曾經看過黃男下體有痣,並以黃男於原審審理中雖經勘
驗結果,性器上已無痣存在,且指在多年後的2014年間,她所指位於黃男睪丸上的痣業經
淡化、消失,亦非不可能發生。
但台中榮民總醫院、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衛教資料所載「在成長的過程中,有些痣的顏色
可能不變,但多數一開始像雀斑一樣平,隨著年齡的增加而慢慢變大、變凸、顏色變淡、
甚至長出毛髮,最後逐漸消失(平均50年)」。
依台中榮民總醫院、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衛教資料所示,痣消失的期間平均為50年之久,
而黃男迄今仍未滿50歲,依經驗及論理法則,該痣應仍存在於黃男下體上,且小鳳既稱小
時看不太清楚,長大後才清楚,則倘小鳳長大後與黃男合意為性行為時見到,該痣於2012
年至2013年間仍然存在,然經台中榮民總醫院2014年6月20日鑑定,確認黃男性器官外觀
上無痣。
更二審合議庭認定小鳳證詞有瑕疵,原審未予詳查,僅以證人小鳳、小鳳的父親及男友、
及相關證人的證言,即遽認黃男連續強制猥褻與強制性交的行為與故意,認定黃男上訴有
理由,改判黃男無罪。檢察官可上訴。
備註:
2010還吃人家+9的女友 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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