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炒房建商欺負大學老師

作者: Sam27 (Sam)   2021-11-08 08:31:17
※ 引述《shrines ()》之銘言:
: 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 。」
: 民事訴訟法第276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 雖然口頭契約法律約定基本有效
: 但最終不一定會贏
你講的是一般動產,口頭上約定就好
但口頭約定有舉證責任的問題,所以當拿不出證據時,也很難贏
不動產因為金額較大,應該用
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第 166 條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紅單不代表契約完成,就不用在辯了
不然不動產物權轉移幹嘛都要找代書,不就是因為手續繁雜,沒辦過的人容易出包
那個老師就太自我中心了,但誰沒菜過,認了就算了
慘的是沒經驗太自我還不承認,以為別人坑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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