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醫被爆悔婚擁吻小開輕生亡 生前親筆

作者: capsspac (上鎖的房間)   2021-11-06 16:20:37
節錄一審判決部分:
......因被告發表本案文字,均未提出任何足使一般人認定其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之事
為真實之相關證據資料,亦未見被告有何查證作為,則被告率爾以文字在前揭社群網站發
表此言論,顯存有惡意或重大輕率之情形,而未盡合理之查證義務無訛,尚難依刑法第31
0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不予處罰。
㈤、被告辯稱:告訴人身為公立醫院醫師,她要服從公務員服務法,她的私德會影響她的
工作表現,我的貼文都在探討這個等語,惟查,告訴人並非公眾人物,而僅具一般私人身
分,縱依銓敘部75年9月18日75臺銓華參字第43193號函釋,公立醫院聘僱醫師,有公務員
服務法之適用,然被告發表言論指摘之內容,純粹涉及告訴人之感情、私生活狀態,與告
訴人身處之醫院中,其他醫護人員、病患並無關連,更與其職務工作無關,與其是否適用
公務員服務法並無關連,被告所發表本案文字內容,純屬告訴人之私德,顯與公共利益無
關,更難逕認被告係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而以善意發表言論,已難辭誹謗罪責
。故被告此部分所辯,應無可取,難為有利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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