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關於勾惡的新影片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1-11-05 19:13:48
\※ 引述《leeoon》之銘言:
: 作者: leeoon (里昂)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Re: [問卦] 關於勾惡的新影片
: 時間: Fri Nov 5 11:34:38 2021
: 本來發了一篇問卦想請教一下法律程序的合理性,
: 以及最重要的__[言論自由有沒有受到侵害],
: 結果下面推文滿滿的在討論塔綠斑/藍白畜/或是頻道的中二程度...
: 就讓小弟稍微將一些資訊進一步的整理:
本來不關我的事 我也很懶得去檢舉你刪除我推文
畢竟當事人有疑慮 應該是屏東地檢署跟調查局要負責澄清的
可是你原文把我推文整個刪除還不夠 又寫一篇想再帶風向
逼我要去看這影片 多寫一篇來打你跟勾惡的臉
先說結論 勾惡的新影片裡面幾個質疑點完全就是騙點閱
把正常到不行的刑事訴訟程序 講得好像只有他員工一個人被特別處理
1 指控調查局約談不符程序
法律上 依刑訴法71-1 司法警察辦案可以用通知書代替傳票
他影片的文字對話 裡面居然還在講傳票沒遞交 哪個大律師這樣教的?
實務上遇到很皮的嫌疑人 不收通知書或寄不到就是用電話通知或面告
沒有甚麼不符程序 種花民國辦案哪個不是這樣 勾惡好意思說他在地檢署工作過?
2 指控疫情期間不開庭還叫他去開庭
三級警戒期間是原則不開庭 例外還是要開 就看案件性質能不能延期
哪有甚麼疫情期間不偵辦任何案件
不然大家可以想想 難道三級警戒 殺人就不開羈押庭? 可笑嘛
阿她這個案件就是觸犯塔綠斑通過的"特別條例"阿 你說開還是不開?
3 指控說不去就發通緝
如果調查局素質有差到像勾惡的員工這樣 那調查局就不會一堆人考不上
刑訴84條 通緝需要被告藏匿或逃亡
調查官一打電話他都會接起來報位置了
是逃亡跟藏匿個屁阿?
調查官跟他講的 一定是你人不到就報拘提 因為已經合法通知了
依刑訴75條 認為犯嫌無正當理由不到 就報檢察官核拘票
如果要抗辯不能跨縣市移動 是我的話會打到地檢署書記官那邊去問看看
後面這員工說找律師去靠北的時候 調查局不就已經講了
是你自己亂講亂轉述
還要指控調查局 見人說人話見給說鬼話
4 開偵查庭部分
瞎掰檢察官違反無罪推定 未盡舉證責任 媽阿快笑死
檢察官不正就傳你來查 不然怎麼去舉證阿
你講的資訊是不是真的 不是案件的重點
重點是你有沒有盡合理的查證義務
檢方就是要釐清這點
開始一下說給緩起訴一下說已認罪協商
後面8/05 地檢署書記官在電話中都解釋得很清楚
就是該管檢察官要給他緩起訴
問題是花蓮高分檢 檢察長覺得不適當
所以處分送上去被駁回 根本沒生效
並不是像他宣稱的必須違反緩起訴的條件 才會被駁回
違反緩起訴的條件 是會被"撤銷" 那是處分生效以後的事
到底是哪個大律師這樣教他的? 還檢察官退下來的咧
後面法院的女書記官講得更清楚 (然後聲音語氣好溫柔喔)
因為簡易判決書面審理就一定要判有罪
法官想開庭就可以轉換程序 就暗示法院不想判有罪阿
大律師出現質疑第三次了 懶得吐槽
我覺得這邊書記官電話裡面一定是憋笑 覺得你不想開庭是要認罪嘛?
PS其實從頭到尾檢方都沒有開啟"認罪協商"程序 結果影片一直反覆出現 昏倒
5 影片最後居然開始賣衣服 幹
到底看勾惡的客群是那些人啊
: 1.關於鄉民散步的新冠肺炎訊息是否為假消息
: 這個也是整件事情的原因,
: 依據5/26開庭,5/27早上媒體立刻發布的訊息看來:
: 檢察官認為鄉民散步資訊[5/17確診人數為490人,與指揮中心
: 公布人數335人不符>>>散布不實資訊]
: 究竟5/17確診人數為多少呢???
: https://imgur.com/a/fgsvg0M
: 依據5/24(5/17隔週)指揮中心記者會公布,
: 上週校正人數新增256人,
: 而分布在5/17當日的確診人數為多少呢???
: https://imgur.com/a/rtfAo8w
: 今日上午查詢指揮中心公布資料,
: 5/17累計確診人數已經來到535人!
: 也就是大於鄉民公布的490人,鄉民訊息為真!
: https://imgur.com/a/kLr0CHn
: 結論:假使某人在某個時間點掌握的資訊大於指揮中心願意公布 = 造謠??!?!?!
: 2. 檢查官的作業流程是否有瑕疵
: (在下並非法律專業,有請版上法律大神補充)
: 司法院公布的刑事程序:
: 「無罪推定原則」是國際公認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
: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 即揭示此一原則。因此,被告雖然經
: 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如果沒有經過法院審判定罪以前,
: 還不能說被告有犯罪,應該要先推
: 定他是無罪的。
: 檢察官對於起訴的犯罪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
: 被告確有犯罪。
: ^^^^^^^^^^^
: 舉證應該是檢查官的責任吧...
: 怎麼可以叫被告自己證明無罪呢,
: 鄉民只是轉發了自己認定真實的資訊而已,
: 而且法院是否使用被告跟檢察官緩起訴認罪協商的筆錄去定罪,這個也是很扯!
: 再者為何不去偵辦源頭(頻道主),而要挑一個鄉民出來偵辦呢???
: 也是很令人不解。
: 今天有人轉發了一個他相信的資訊而要跑法院,明天也有可能是你
: 希望討論的重點不要聚焦在頻道的中二度或者作風上面
: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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