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選罷法哪步走錯了?

作者: WeAntiTVBS   2021-10-23 23:05:47
現在罷免通過了,我個人認為是該填起現行法律的漏洞了...
翻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來看 其中第92條之第1款 現行條文如下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其於
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
這個敘述基本上,我覺得是根本不清不楚...
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指的是只有「立法委員」職務嗎...(包含區域與不分區)
還是只有同一個選區(中二區)的立法委員職務不能參選???或者跨區可以再次參選???
其實這個部分在年初佛地魔中壢罷免案過了以後沒多久他決定到高雄三民區選議員時
就有針對這個吵過一次..
所以為了避免類似爭議再度拿出來浮上台面,應該建議在野黨立刻增修這一條......
以杜絕這樣的投機行為
然後92條之第1款應修正為下述內容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認定
之任一公職職類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
這樣修正後標準就很明確了,被罷免人四年內不能升降格甚至跨區參選任何公職人員
包含降格參選議員、或是直接問鼎縣市長等都不可以...
被罷免人四年內就是要好好反省才對,這一點絕非是政治封殺..
除非...他想找搭檔參選總統,而總統副總統因為非公職人員選罷法所認定之公職職類
所以這部分並不在此限內,當然他也要有能力參選才行...
除了上述修正條文外,然後再於92條下面再新增此款
「該修正條文實施日起,前一公職被罷免人如已於他選區與職類參選與當選者、
參選登記完成者即以撤銷參選資格,已當選者當選資格撤銷、由後面落選人遞補,
已就任者即刻起解職、並追回所有得票補助款。」
上述修法建議則以更加落實責任政治為目的,不是你被罷免後就想跳槽到別縣市選其他
公職人員職類,這樣只會讓人更看不起...還是當作當地選民是笨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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