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有沒有簡訊報案被派出所查水表的卦

作者: bryantkk (正義必得伸張)   2021-10-22 01:06:40
※ 引述《st210113 (會飛的豬不稀奇)》之銘言:
: 是這樣的,有人用簡訊報案通報三件違規停車
: 結果就被桃園興國派出所查個資,然後到報案人的家貼勸導單
: 說如果再”無故”報案的話就要用社維法的妨害公務辦他
: https://i.imgur.com/onQOaZc.jpg
: 原來報案通報違停算是”無故”報案
: 如果等到限縮檢舉修法通過
: 以後違停是不是真的更無敵了
: 有沒有這方面的卦?
我是覺得你朋友是不是有沒有什麼事情沒說清楚?
曾經看過新聞警政署有公布無效報案一年幾百萬通,
職業檢舉報案的一堆,為何偏偏只有你朋友被送?
順便查了一下有沒有法院的裁罰,
還真的有,剛好也是桃園,被送的名字小弟碼掉,有興趣的自己去查。
以下判決結論就是一樣一直亂報違規,警察打電話要詢問報案內容,
故意不出聲,不然就故意不接之類的,勸導不聽,然後就被罰了。
所以你朋友到底有沒有避重就輕,沒說自己到底幹了什麼事情被警察貼勸導單?
反正我先卡一個看風向。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秩字第 11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桃秩字第112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被移送人  黃OO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 年7 月8 日蘆警分刑社字第108001702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
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6月5日11時44分至22時49分期間。
(二)地點:桃園市○○區○○街000號。
(三)行為:以手機0000000000號無故撥打110 警察報案專線
,經受理員警於電話中撥放語音勸阻而勸阻不聽
,仍多次無故撥打該報案專線(共計117 次)。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之陳述。
(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調查筆錄、報案電話紀錄。
三、訊據被移送人雖辯稱其係因檢舉中壢天晟醫院、縣○路○○
○路00○00號、中正路與義民路、忠孝路與興榮路等路段違
規停車,而要打電話到受理(排除障礙)為止,並非無故撥
打電話云云,惟查被移送人自108 年6 月5 日11時44分至同
日22時49分期間,撥打警方110 報案電話次數高達117 次,
可見被移送人撥打110 報案電話頻繁任意,顯有異於一般社
會常情;再者,由電話紀錄顯示,被移送人歷次撥打報案電
話之報案內容多為來電不出聲、未接通或講一半即掛斷等情
形,核屬無法提出任何具體跡證供警方查證及處理之惡意騷
擾,且被移送人前揭之舉動,可能影響實際有緊急事故而有
撥打110 報警需求之其他民眾,實屬不該,本院認被移送人
確有於上揭時、地確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
不聽之情事,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 款之規定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動機、手段及其行為對社會
造成之危害程度等情狀,裁處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附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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