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大家住的地方都符合消防法規嗎?

作者: gahe (瓦礫堆下の醫學)   2021-10-15 14:25:25
※ 引述《s011990 (Simon)》之銘言:
: 這次的城中城一定只是冰山一角
: 揭露出老舊大樓 社會底層 種種的問題
: 如題
: 大家住的地方都符合消防法規嗎?
: 還是得過且過
: 若否 大家是否願意投資
: 自身整改整個社區的消防設備及動線呢?
: 每次發生這類的問題
: 總覺得都會是「很嚴重的一次」
: 不會是「最嚴重」的一次
: 台灣人 太健忘
安檢部分不是我在行的
但我們就來談談住警器這東西 (不是宣導業務啦幹)
(法條簡述)
母法
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
警報器並維護之。
以及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第十條
本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之場所
於本辦法發布生效前既設者,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以前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再來我們來看一下
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第八條 第十條
8.
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所定住宅場所管理權人,應於出租住宅場所前設置住警器。
10.
違反規定,經通知...處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
比對一下臺北的
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第十條之一 第十二條之一
10-1
依法無需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且非屬消防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應設置住警器者
...設置並維護之。
一、供居住使用之建築物。
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甲類場所。
三、其他經消防局公告指定之場所
12-1
違反10-1規定,經消防局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處管理權人6000-30000以下罰鍰。
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六日修正之第十條之一第一款之建築物非供出租者
其處罰自修正公布後三年施行。
"出租" 大多不成問題
主要問題都是在自用住宅身上
自用住宅目前大概除了新建/重新裝修和消防單位宣導安裝的外
大概也很少人會自己另外買回來裝設
(相關法規:成屋買賣契約書)
但大多只有規定而沒有罰則
更別說自用住宅偷偷拿來做出租套房的
而且說真的就算有了罰則
住警器都拿到門口免費安裝都怕得要死了 更何況入屋檢查
就算舊有建築物消防設備是適用不同的法規
要住戶花個幾百萬重新檢討消防設備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
單純的老舊公寓都有這種問題了
更何況類似此案產權複雜、人口複雜的複合用途建築物
這大概就跟頂加違建一樣又無解 不了了之吧....
願死者安息 R.I.P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