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幹你娘,屏東挖眼案通通給我洗起來!

作者: Kbart (凱巴特)   2021-10-09 02:44:16
協助帶挖眼男風向
同時來點有價值的問卦
挖眼男楊**的惡劣行徑,已經符合個資法20-1-4的公開要件
20-1-4是什麼?來來來個資法20的法條全文在下面
1.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
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
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2.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
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3.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懶人包:
不確定性攻擊路人之故意
公開個資已經符合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之要素
他*的挖眼男的本名和無馬露臉玉照給我貼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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