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中時不實新聞判賠黃國昌50萬、道歉

作者: zp413122 (maynine)   2021-10-05 11:40:26
1.媒體來源:
UDN 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中時不實新聞判賠黃國昌50萬、道歉 提再審遭高院駁回
4.完整新聞內文:
中國時報指前立委黃國昌的岳父在中國山東投資上億元農業園區,蓋有約3千坪的工廠,
黃認為報導不實,求償500萬元並要求道歉,最高法院3月11日裁定駁回中時上訴,中時與
王姓副總編須連帶賠償50萬元並道歉。中時提再審,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再審之訴。
黃國昌2015年參選立法委員時,中時在12月27日刊登標題為「養雞種樹?黃國昌謊言被戳
破」的報導,但黃的岳父高熙治未曾在中國投資上億元,報導所稱高熙治任負責人的龍口
熙隆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則於2010年間因從未營運遭註銷登記,所謂農業園區實為果園及農
舍,並無大型廠房等設施。
報導中的照片為「龍口市水利建築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與黃和家屬無關係,黃認為這篇
報導使讀者誤以為黃國昌的岳父在山東投資、黃說謊,不法侵害他名譽權,因此求償500
萬元,要求在聯合報等報紙上刊登道歉啟事。
高院認為中時報導張冠李戴,所使用的兩張照片,一看就知是龍口市水利公司,與熙隆公
司毫無關聯,王姓副總編卻組合刊登,未盡真實報導義務,判中時與王應賠償50萬元並登
報道歉。中時方面再上訴,但因上訴不合法,最高法院裁定駁回。
中時提再審,高院開庭時,中時律師認為要求刊登道歉啟事是「自我羞辱」,並援引大法
官、現任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在釋字656號解釋所提的部分協同意見書,認為只有在命加害
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登載被害人勝訴判決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
報等手段,仍不足以回復被害人名譽」時,才能訴諸此一最後手段。
法官詢問「登報」是違憲嗎?登報「澄清」違憲嗎?並詢問中時律師大法官何時說過刊登
澄清啟事也是違憲?律師答稱,強制登報侵害不表意自由。
黃國昌認為再審根本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指法律人討論法規、提大法官釋字656號解
釋,他想問解釋文哪一段有寫道歉啟事是最後手段?並質疑協同意見書有何法律拘束力,
「怎麼會討論這個」。黃批中時侵害他名譽,要求中時道歉是哪裡侵害中時人性尊嚴?
法官也詢問中時律師,「道歉啟事」不是早期跪地洗門風、浸豬籠,難道道歉即羞辱?中
時律師稱要求承認查證不實,是自我否定。黃國昌則說,中時就是沒合理查證才會被判道
歉,並指中時並非首次被要求道歉,何以輪到侵害他名譽時就是「人性尊嚴沒了」。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793453
6.備註:
道歉 = 沒人性 拒絕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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