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連2年紓困金遭官署強扣「連救命錢都拿去

作者: good2009 (..)   2021-10-01 13:54:33
連2年紓困金遭官署強扣「連救命錢都拿去」 欠債男申訴遭嗆:來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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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
新北市的許姓男子(42歲)去年申請疫情急難紓困獲2萬元,今年再獲2萬,卻因個人債務
連2年遭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新北分署強制執行扣款。然根據《強制執行法》規定,債
務人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強制執行。許男分向2單位申訴,新北分署
立即返還款項,台北分署卻嗆「已執行完畢,所以無法歸還!」許男不滿表示,「這是人
民的救命錢!你們卻知法犯法!」台北分署主任行政執行官李貴芬表示,「已發文撤銷扣
押,請移送機關返還許男。」
許男表示,去年正值新冠肺炎嚴峻之際,原本製造業的工作被迫中斷,加上父親年事已高
,求職路途並不順遂,得知政府有「因應疫情急難紓困方案」,去年5月前往新北市三重
區過圳市民活動中心申請急難紓困金,6月就收到新北市府核發的2萬元急難紓困金,行政
執行署台北分署當月即行文郵局要扣押1萬530元,不久提款即發現這筆款項遭凍結。
許男指出,今年政府再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這次不經申請於6月獲衛
生福利部核發2萬元急難紓困金,隔月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就行文郵局要扣押1萬6333元,
2萬元紓困金僅剩3千餘元,當時越想越不對,7月底向郵局查詢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扣
押詳情,發現原來2筆紓困金共4萬元都被強制執行,真正提領出來的僅剩1萬3千餘元。
許男說,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
助,不得強制執行;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第2項
規定,從政府領取的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
制執行標的。
許男不滿表示,「這類的社會救助金就是人民的救命錢,你們不能連救命錢都拿去作強制
執行,那紓困金有什麼意義?我不能讓我的權利睡著!」許男先後向執行署新北分署及台
北分署申請返還紓困金,原以為新北分署順利返還後,台北分署也能比照辦理,未料卻被
台北分署告知,強制執行已過1年,金額不得返還,還要民眾寫訴狀看如何裁決。
許男指出,8月13日將訴狀寄出後,同月17日就接到承辦人員電話,但結局並未改變,同
樣是因為強制執行已過1年,無法返還,許男說,「你把人家的紓困金、社會救助金,硬
生生強制執行,還趾高氣揚地說,是民眾疏忽了,該注意而未注意,可是該注意而未注意
的應該是你們執行單位的公務人員,怎麼會把責任推給無辜的老百姓呢?」
新北分署主任行政執行官黃有文表示,類似案件扣押時,行政執行署不會也不可能知道存
款來源,需銀行查報或義務人自己提出證明才知道;經查明存款來源是不可扣押的紓困貸
款、紓困補助或其他政府補助時,行政執行署即會立即撤銷扣押,絕不會明知不能扣押而
扣押。
另外台北分署主任行政執行官李貴芬指出,許男遭強制執行款項已於今年分別進入新北市
交通事件裁決處及新北市環保局帳戶,代表執行程序已終結;由於許男上月陳情時,承辦
人沒有看到證明文件,故「第一時間電話是給他制式的回答方式」,「當我們確定它是不
得扣押的財產,我們就是會撤扣、返還。」上月已發文撤銷扣押,請移送機關將扣押入款
執行金額返還許男。(突發中心林志青/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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