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法界:拿做工的榔頭砸頭 也不算重傷害?

作者: Angelstudent (小偉)   2021-09-29 16:45:56
※ 引述《soweina1 (XXX)》之銘言:
: 1.媒體來源:自由
: 2.記者署名:錢利忠
: 3.完整新聞標題:法界:拿做工的榔頭砸頭 也不算重傷害?
: 4.完整新聞內文:
: 新北市朱姓少年等2人遭陳姓男子持宮廟器具狼牙棒打傷頭頸,一審以狼牙棒為「宗教

: 顯神威之用」,非以傷人為目的等理由,依普通傷害罪輕判陳男。法界對此判決看法不

: ,有人認為法官依被害人傷勢結果論刑,符合審判實務經驗;另有人認為攻擊部位及動

: 應一併納入考量,而不能只以傷勢來判斷,至少應以重傷害未遂論罪。
: 反對判決:應考量攻擊部位、動機
: 曾任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表示,日前桃園地院有法官審案時,拿鐵棒敲自己

: 頭,以此判斷鐵棒是否可作為凶器;若以本案來說,狼牙棒本身就是鋒利器具,客觀上

: 頭頸等人體要害部位攻擊,就算沒有真的將被害人打成無法回復的重傷,但仍有重傷害

: 不確定故意。
: 翁偉倫指出,從被害人傷勢照片來看,頸部及臉頰疤痕明顯,顯見被告拿狼牙棒攻擊被

: 人要害部位的事證相當明確,即使沒有造成被害人重傷的結果,但被告朝人體頭頸部位

: 行為,可預見被害人可能產生嚴重傷勢,檢方起訴重傷害未遂並非沒有道理。
: 律師丁昱仁表示,一個物品的用途本來就有很多種,不會只限定用於宗教等特定用途,

: 若有人拿做工的榔頭攻擊別人頭部,難道也能以榔頭的使用或設計,並非以傷人為目的

: 藉口脫罪?何況本案出現的狼牙棒,外觀明顯鋒利,朝頭頸部位揮打,難保不會出現嚴

: 且無法復原的傷勢,本案僅依普通傷害罪論刑,的確是輕判。
: 支持判決:綜合審酌 符合實務
: 律師周武榮有不同看法,他表示,類似的傷害案件,法院都會審酌被告的客觀行為及使

: 的武器,並根據事發源由及被害人傷勢狀況,來綜合判斷被告傷人的動機是否構成普通

: 害罪或符合重傷害罪的標準,以此案而言,被害人最終的傷勢為輕傷,依普通傷害罪論

: 符合實務經驗。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75570
照法官邏輯以後大概只有用槍傷人才能被判重傷害吧?
用球棒—運動用具
用西瓜刀—切西瓜用具
開車撞—交通用具
有沒有人告訴我除了槍以外還有什麼是能被判重傷害的?
台灣法官,大開眼界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