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自己去驗抗體到底違反哪條法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21-09-18 10:05:28
※ 引述《a5687920 (苦大師)》之銘言:
: 不是 我打完疫苗 想知道有沒有抗體
: 不能自費去驗嗎? 到底違了哪條法
: 這很奇怪吧 民眾應該有知的權力
: 台灣又不是獨裁國家 怎麼會這樣 有掛?
現行醫療法第21條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可溯源至民國75年第一版醫療法第17條
https://lis.ly.gov.tw/lglawc/lglawkm (立法院法律系統直接鏈結查詢內容會失效)
https://g.udn.com.tw/upfiles/B_MO/moondark/PSN_PHOTO/623/f_26511623_1.jpg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
但公立醫療機構之收費標準,由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
理由
一、為避免醫療機構濫收醫療費用,增加病人負擔故規定其標準由省(市)衛生主管
機關核定。至其收費標準之訂定根據及核定程序,則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該條立法理由基本上是為了保護病人避免病人面臨過高的負擔,
理論上來說只要能證明收費合理就不違背該條立法精神
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參考原則
https://www.mohw.gov.tw/dl-40667-8f93b9ea-1904-44b8-9f18-19f7f1e23477.html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醫療費用之收費標準,依下列原則核定:
(一)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
1.提供非屬健保給付項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衡酌醫用者意見,參
考機構提供之醫療設施水準、成本分析與市場行情等資料,依審查程序據以核定。
2.機構申請之收費項目屬健保給付項目,且收費標準低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
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醫學中心等級)二倍以下範圍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得逕予核定。
...
(二)健保特約醫療機構:
1.提供非屬健保給付項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衡酌醫用者意見,參考機構
提供之醫療設施水準、成本分析與市場行情等資料,依審查程序據以核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核重點也在於定價是否超出成本或市場行情,
有健保公訂價原則上用健保價2倍當上限,沒健保價要實質審查,
也就是說重點不在於收費對象是誰(公費或自費),而在於收費價格是否符合市場行情
按理講如果中央政府用特定價格公費支付醫療機構做特定檢驗項目,
此等價格已有類似健保核價的市場行情判斷性質,行政裁量上是否不能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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