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獨家|歧視客家人!兄違反家暴令恐嚇全家

作者: rainandwind (臺語是客家話)   2021-09-18 09:51:53
1.媒體來源:蘋果日報
2.記者署名:黃羿馨
3.完整新聞標題:獨家|歧視客家人!兄違反家暴令恐嚇全家 警聽不懂客語竟嗆拒收證物
4.完整新聞連結: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918/KG7UDU5QDRBOJCVM3HU3HVREIY/
5.完整新聞內文:110-09-18
新竹一名男子小李(化名),因大哥鄒男違反家暴令至警所製作筆錄,但警方竟以「聽不懂客家話為由」,要他把鄒男的恐嚇對話翻譯打成逐字稿,否則拒絕受理證物,讓他備感歧視。小李更控訴,鄒男酒醉持刀械來恐嚇他時,警方把大哥帶回警所後又釋放,讓鄒男得以在釋放後,馬上又打電話回家恐嚇,他當時趁警察還沒離開時上前求助,但警方卻冷回「你不要理他就好」,他因不滿警方處理程序去申訴,承辦警員得知後,竟開警車到他家「要求道歉」,讓小李憤怒與不解:「到底誰才是被害人?」
不過警方表示,全案案發隔天就已開案受理,絕不可能「吃案」,由於當天小李未攜帶錄音,因此只是「提醒、建議」可自行翻譯客語譯文,以利後續筆錄製作,後來報案人第二次筆錄,有帶錄音記錄,惟未攜帶譯文,但警方仍將錄音檔附卷作為證據,並沒有拒絕受理;至於小李保護令內容非屬遠離令、遷出令,且鄒男戶籍確實設立於該址(即小李與母親住處),故其行為不構成現行犯,因此並未逮捕,只是請鄒男配合前往派出所說明,在警方瞭解案情後,復將鄒男載回原處,並約制告誡其遵守保護令規定,全案處置均照標準作業流程。
小李指出,他和姊姊與媽媽同住,大哥則和爸爸同住,他和姊姊因長期受到大哥鄒男暴力相向,姊弟倆今年四月聲請保護令獲准,沒想到哥哥上月中竟又持刀械,並致電給母親恐嚇「要給一家人好看」,不久後果然有鄰居看到鄒男喝醉騎乘機車,並疑似拿著刀械在巷口揮舞,立即向小李一家通風報信,小李也嚇得趕緊報案。
小李說,當天大哥找上門來時,警方要他和姊姊不要靠近鄒男,並立即將鄒男帶回警所,他同時也打電話問爸爸有關哥哥的狀況,爸爸也告訴他們,鄒男喝了很多酒,要姊弟倆小心。由於鄒男常常發酒瘋,也曾喝醉時毆打他們,這下讓姊弟更加害怕,沒想到不到一小時,警察卻開車將大哥載回住家附近巷口釋放。
「警察說不是現行犯所以放了他」,小李表示,就在警察還沒走遠,囂張的哥哥竟又打電話給媽媽威脅他們一家,小李在警察還未離開時立即上前求助,沒想到警方卻冷回:「他又不是打給你」,說完便打算離開,小李不死心跟警方表示,爸爸說哥哥喝醉才出門,且媽媽和鄰居有聞到哥哥身上的酒味,種種跡象都指出哥哥好像喝醉了,擔心半夜會跑來傷害他們,但警方卻不耐煩地說:「我們現在沒有酒測的器具」。
警方見小李擔心的樣子,才又告訴小李:「我們有警告他不要找你們麻煩,你們不要理他就好」,並表示已跟鄒男約好做筆錄的時間,接著就離開。當天深夜小李害怕的直盯自家監視器查看大哥動向,發現大哥竟騎著機車疑似酒駕離開,於是立即又報警,但同一派出所值班警員竟回:「那只是你的推論,說不定他是用牽的離開現場呢?」
更讓小李覺得委屈的是,他將大哥恐嚇一家人的對話錄音蒐證,做筆錄正準備提供給警方時,警察卻跟他說「我聽不懂客家話」,要他回家將錄音檔逐字翻譯後再來,他因對警方處理程序質疑與不滿,寫信至警察局投訴,沒想到被投訴的警察,在他再次到警所做筆錄時,圍著他質問「為什麼要申訴」。小李說,當時圍著質問他的警員共有三名,對他講話的態度,讓他感覺自己好像才是事件的被告,對他不斷責罵及質疑。
離譜的不僅如此,其中一名警員在他做完筆錄後,又開著警車到他家質問:「為什麼要申訴」,並要他到警所道歉,雖然這名警察表示,自己是在附近處理案件順便過來「關心」,但種種行為都讓他害怕不已,後來因案件受到警方高層關注,一名巡官告知他恐嚇內容不用翻譯成逐字稿,地檢署會有通譯協助處理,但他又再次到警局遞交錄音檔時,警員卻嗆他:「你以為什麼案件都能送到檢察官那邊是嗎?」、「哪個巡官,我去跟他說。」
小李質疑,如果到警所報案的案件,都不一定能送到檢察官那邊進行深入調查。那麼國家賦予人們訴訟的權力,有何意義?「這樣不就是俗稱的吃案?」小李說,他對於警方一再質問的行為,覺得壓力很大,難道對於警察受理案件程序,覺得有異議,不能透過申訴的方式,來審查警察的執行行為是否合法嗎?而申訴後警方也沒有保障他的權益,反而讓他受到更大的傷害,認為自己在這事件中,受到的待遇竟比嫌犯不如。
申訴經過一個月後,警方這月七日才將申訴調查結果告訴他,小李失望表示,該分局二組只有「過程均依規處理尚無疏失」等簡單的兩段文字輕描淡寫帶過,對於他的委屈和申訴內容,都沒有回覆和說明,小李說,當初警察局督察科還信誓旦旦表示一定會給他一個交代,但如今卻等到這樣的調查結果和罐頭內容,讓他非常無言。
不過警方也喊冤,表示全案都依照標準作業流程,當天警方到場後,在距報案人住家數公尺外見到鄒男,現場未發現其持有任何器械或危險物品,故先行請鄒男配合前往派出所說明。由於報案人小李的保護令內容非屬遠離令、遷出令,且其戶籍確實設立於該址,故其行為不構成現行犯,在警方瞭解案情後,復將鄒男載回原處,並約制告誡其遵守保護令規定。
為防止鄒男駐足伺機找報案人尋仇,警方亦已派員至該處進行守望,並設置巡邏箱,加強周遭之巡邏工作。另為保護報案人並避免雙方見面衝突,且報案人表示當日天色已晚,希望隔日再至派出所說明,警方便請其保留鄒男恐嚇及騷擾言論之相關證據。隔天報案人依約至警所製作筆錄,警方據其所提之資料展開調查,惟多次撥打電話聯繫鄒男,皆未獲接聽,故開立通知書,通知其於近日報到說明,待案件調查完竣後,再行函送地檢署審理。
處理過多起家暴案件的資深警員表示,這案件處理程序確實有瑕疵,警方應以被害人安全為優先考量,以鄒男當天的狀況來說,若鄒男不以現行犯逮捕,警方當下也應找社工跟家暴防治官到場評估,看是否有安置被害人的必要,或對鄒男進行保護管束、拘提等其他相關的積極作為。
但警方也澄清,家暴處置的標準作業流程裡,並無規定家防官或社工一定要到場情形,社工在報案人有安置必要、有立即危險或被害人希望接受安置,才需通知到場,但本案報案人顯然不具此情狀,並不符合通知社工到場要件,而報案人小李家中有很多家中共同居住,包括大哥鄒男也設籍於此,故顯無立即危險,再加上報案人當時也都沒有安置的請求。
律師錢炳村也表示,鄒男若違反家暴令裁定項目時,例如恐嚇、騷擾、接近聲請人或其住家等,當下就是現行犯,若他並非現行犯,那警方將人帶回警所憑的法律為何?帶回警所後又釋放,反而有縱放人犯罪嫌;當事人持有家暴令,警方就應通報家暴防治官過來了解狀況,如果確實有緊急危害到當事人,就應該採取較積極的作為,因此警員的做法確實有可議之處,再者當事人錄音內容可為證據,不需翻譯成中文也無須提供逐字稿,任何證據都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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