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法院判決亞泥展延撤銷仍可採礦 環團:蔡

作者: soweina1 (XXX)   2021-09-17 17:17:18
1.媒體來源:newtalk
2.記者署名:謝莉慧
3.完整新聞標題:法院判決亞泥展延撤銷仍可採礦 環團:蔡政府應立即修改礦業法
4.完整新聞內文:
打了近5年的官司,最高行政法院昨天終於公布判決結果,經濟部核准亞泥展限20年的行
政處分無效確定。但這個判決出爐後,答案卻是「可以繼續採礦,但當地太魯閣族人可以
依《原基法》精神和規定,跟亞泥談判,談條件來彌補、補償、甚至終止侵害。」因為《
礦業法》第13條第2項的規定「採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採礦權期滿至
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仍為存續」,判決結果只讓亞泥礦業權
展限案從「核准20年」回到「申請中」的狀態,礦業權仍為存續,可以繼續採礦。對此,
環團地球公民基金會要求蔡政府立刻修法挽救。
經濟部於2017年3月14日投出「核准亞泥新城山礦業權展限20年」的震撼彈,此案至今已
爭訟近五年,太魯閣族人五年來歷經訴願遭行政院駁回、提出訴訟後於2019年7月台北高
等行政法院判決族人勝訴,經濟部敗訴,爾後經濟部決定不提上訴,但亞泥以參加人身份
繼續上訴,整個過程牽動著台灣的礦業發展、原住民族權益保障的走向,同時在立法院裡
修改礦業法的議場內,也上演著各方利害關係人的角力。
地球公民基金會指出,無論是亞泥案的爭訟,或是《礦業法》的修法,都不斷在爭論一個
關鍵點:「究竟礦業權展限程序是不是一個開發行為」,身為採礦行為主管機關的經濟部
礦務局應該要「審慎衡量」再做出准駁,還是要延續老舊礦業法第31條的規定「展延原則
核准例外才駁回」的機制,站在「保護採礦企業」的立場上,卻忽略與社會公共利益相關
的重要面向。
最高行政法院昨天的判決新聞稿指出:「礦業權展限這個程序的意旨在賦予主管機關得以
定期檢視環境的變化、自然資源之耗竭、衡量社會變遷及公共利益等因素,而為展限與否
之決定。」很明顯的是,認為經濟部礦務局需要「審慎衡量」上列因素來准駁礦業權展延
,而不是逕為允許展延。因此,亞泥礦業權2017年的展延行政處份,正因為不符合2005年
制定、2015年修正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沒有與關係部落進行諮商並取得同
意,所以是一個違法的行政處分。
但判決結果出爐後,亞泥居可以繼續採礦,因為《礦業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採礦權者
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
其採礦權仍為存續」,判決結果讓亞泥礦業權展限案從「核准20年」回到「申請中」的狀
態,礦業權仍為存續,所以可繼續採礦。
地球公民基金會強調,在《礦業法》不修法的情境下,亞泥和經濟部將沒有任何時間上的
壓力,只要處於「申請中」的狀態,挖礦會繼續。因此,該會嚴正要求,民進黨政府應兌
現蔡英文總統的兩次礦業改革修法承諾,落實在立法院這個會期,完成《礦業法》修法。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1-09-17/638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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