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鬧板。板規長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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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因此我們可以來拆解這條法律
(step.1
第九條 第一項:
規範「鬧版文章退文+6個月水桶」
(step.2
第九條 第二項:
定義「上面那一項,怎樣的文章算是鬧版文章」
包含:集體違規、回應公告、記名公投、道歉文未申請等等,這樣的行為叫做鬧版,在第
九條 第二項做一個說明。
(step.3
第九條 第三項
解釋「哪些第九條 第二項的行為可以迴避第九條 第一項的處分」
例如:若是違反第九條 第二項 第2~4款中,認定是手機失誤,可以使用板規11處罰
但,問題來了
這裡就是法律上爭點的部份了
(step.4
第九條 第四項
違反以上板規,卻自行刪除文章以避責,視同鬧版,水桶一年。
其實現在爭點就是要怎麼解釋這句
第九條 第四項中的「違反以上板規」、「視同鬧版」
其實基本上「以上板規這句話」就是定義住了「第九條的第一項到第三句」
由於這個「視為」
代表是要直接拉回第九條第二項定義
換句話說
就算你過了第九條 第三項的處分
依然有第十一條的責任
因此第九條 第四項中
「違反以上板規,卻自行刪除文章以避責」
基本上完整包含了第一項到第三項的任何違規
最後照著板規的話講簡單的就是
「不論鬧版是蓄意或是手機操作失誤」
只要自刪都被包含在第九條 第四項的處分之中
其實這確實是板規不嚴謹的地方
但是如果要照板規判
確實是要水桶一年
但還是值得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