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麟洋配」爆公務員代言爭議 土銀說話了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21-08-26 10:39:51
※ 引述《pili (霹靂兵烽決之碧血玄黃)》之銘言:
: 1.媒體來源:聯合新聞網
: 2.記者署名:陳美君
: 3.完整新聞標題:奧運金牌「麟洋配」爆公務員代言爭議 土銀說話了
: 4.完整新聞內文:
: 奧運金牌「麟洋配」爆公務員代言爭議 土銀說話了
: 2021-08-25 19:05 經濟日報 / 記者陳美君/台北即時報導
: 土地銀行羽球隊隊員王齊麟、李洋奪得2020東京奧運羽球男子雙打金牌,品牌代言廣告或
: 出席活動邀約不斷,但兩人因具公務員身分,依法須受公務員服務法規範,其肖像權使用
: 及廣告代言之適法性,備受社會各界關注。
到底還在爭什麼適法性
這問題上星期銓敘部就已經給出解釋了
https://reurl.cc/VEkM4R
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宜
發文字號:銓敘部 110.08.18. 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18 日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
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14條第 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
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二、公營事業機構得指派所屬公務員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
從事商業活動,並將相關收益分潤予所屬公務員;行政機關(構)與
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得指派所屬公務員從事非營利性
公益活動,並接受指定用途之捐贈(助),以辦理符合機關(構)職
掌之事務。上開情事,均與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及第14條第 1項規定
無涉。
三、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且未掛名代言
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非屬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經營商業之範疇,
其經權責機關(構)以策略聯盟方式指派參與後續商業活動者,亦同
。肖像之授權不得概括授權予他人取得再授權利用之權利。
簡單來說
1.公營事業機構可以指派所屬公務員去進行商業活動,再把收益分潤給公務員
2.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也符合相關規定
只是授權不可以讓對方取得後再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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