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岳母遭6野狗狂追跌倒身亡 電影人要官員

作者: darkbrigher (暗行者)   2021-08-24 17:59:4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27&flno=12
第 12 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
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獸
醫師檢查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之動物
或其他緊急狀況,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
食品。
二、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
飼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
登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收
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
告超過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適當處置之動物,得予以宰殺,不適用
第一項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27&flno=25-1
第 25-1 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
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台灣動保法就大大有問題
為何貓狗單獨被列為不得任意宰殺的特例? 其他雞鴨豬羊牛兔就活該被宰?
為何罰則還比撞死人嚴重? 人命不如貓狗命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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