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贍養費請求放寬 政院今拍板

作者: Pixma258 (鄉民們!別爭了!!)   2021-08-15 21:48:58
1.媒體來源:工商時報
2.記者署名:蘇秀慧
贍養費請求放寬 政院今拍板
行政院會5日將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案,通盤檢討贍養費制度,刪除現行請求贍養費
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兩要件。
現行贍養費制度規定,贍養費請求以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
活困難」者為限,但行政院官員表示,鑑於離婚後的贍養費給付是離婚效力之一,不宜因
「判決離婚」、「協議離婚」或「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而有差異,因此,刪除「判決離
婚」限制。
其次,官員指出,贍養費制度是在填補婚姻關係存續中扶養請求權的喪失,及肯定對婚姻
貢獻的補償,與主觀責任因素無關,因此,一併刪除請求人須為無過失規定。
官員表示,此一修正也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9號一般性建議之
意旨精神,即離婚制度不得以當事人沒有過錯為取得經濟權利的條件。
現行贍養費制度自公布施行以來未曾修正,法務部因此通盤檢討贍養費制度,以符合實際
需求,及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意旨,經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審
查後,5日將送行政院會討論、通過。
官員說,這次修正重點是將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之要件,予以
刪除,但贍養義務人因負擔贍養義務,導致不能履行其對直系血親的扶養義務,或不能維
持自己生活時,生活陷於困難的一方不得請求贍養費。
官員說,修法規範,請求贍養費,由當事人協議,如協議不成則由法院定之;同時也明定
,贍養費請求權,自離婚時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至於贍養費的多寡,官員表示,修法依「贍養權利人的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的經濟
能力」,作為權衡贍養費給付程度的依據。
這次修正也新增「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人給付義務事由」,官員說,包含贍養權利人對贍
養義務人或其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結婚
未滿二年等,得請求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人的給付義務。
此外,修法也明定,贍養費請求權的消滅事由為再婚與死亡;而夫妻雙方離婚,非因生活
陷於困難而自行約定贍養費者,將不適用本草案贍養費規定。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ctee.com.tw/news/tax-law/498247.html
6.備註:
1 此法案也為了消除婦女一切行式歧視公約,恭喜台灣女權又更進一步
2 結婚率已經夠低了,這個法再過誰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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