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麟洋配」公務員身分不得代言 土銀:盼

作者: sars7125889 (sars7125889)   2021-08-04 13:26:42
其實我還是不太懂,照之前有人跑去問公務員能不能兼職
給的回應是這樣
您於本(108)年9月19日寄給考試院「寫信給院長」的電子郵件,詢 問公務員得否兼職擔
任外送服務人員之臨時工作疑義,已交本部處理,為您說明如下: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
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次
依本 部75年4月8日75台銓華參字第17445號函意旨,上開規定所稱之「業 務」雖乏統一
規定以資依據,惟依司法院以往就業務之個案所為解釋,其須領證執業,且須受主管機
關監督者,例如醫師,係屬業務範圍;又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亦為服
務法所不 許。復依本部92年4月25日部法一字第0922239192號書函略以,公務員利用公
餘時間偶而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賺取薄利,倘所兼之計件 工作無損公務員尊嚴,且本職
所任工作非屬機關保密性及不可外洩 民間之專業技術性,尚與服務法第13條及第14條規
定不悖;惟利用 周休二日或公餘時間擔任打零工店員,如非偶一為之,而係經常、 固定
者,即不得為之;另其是否有礙本身業務之情形,亦宜併酌。 綜上,公務員如係利用公
餘時間偶以按件計酬方式於UberEats或 foodpanda等外送平台接單外送提供勞務,未具經
常、持續等常態性 質,且未有與本職性質或尊嚴有妨礙之情形(如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
響、有損機關或公務員形象、有營私舞弊之虞、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等)者,尚非不得
為之。
這原本是問能不能外送啦
看起來就只要主管機關許可、不會損公務員尊嚴、然後不是經常固定性即可
看起來跟代言很像,怎這裡又不行了
有高手來解說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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