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苗博雅FB - 給市府側翼的常識小教室

作者: pate41 (秋易)   2021-07-05 20:32:43
07/04 FB節錄:
我問政就事論事。平常也秉持開放討論、以直報怨的原則,容忍一切對我個人的攻擊。
但,如果為了對我做政治攻擊,發明一些不識字兼沒衛生的爛論點,帶風向誤導大眾、拉
低國民素質,我就無法忍受。
前天講過,按照傳染病防治法,若有「疫調後認為該篩檢的接觸者」不配合篩檢,地方政
府有權依法裁罰。
(7/2貼文 https://tinyurl.com/4j4999j7 )
昨天,柯文哲市長終於後知後覺,表示大安區某耳鼻喉科案,不願篩檢者應該依法開罰
為了讓市長了解狀況,我繼續把相關的法條都貼出來:傳染病防治法第36、48、67、70、
71條,說明地方政府可以自行調查裁罰,不需再請示中央。
(7/3貼文 https://tinyurl.com/3e9v9sh6 )
竟有不知從哪裡來的一群人,口徑一致說「中央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只有中央能開罰」
他們的主要論點是:
第71條說「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罰之:二、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成立期間,違反本法規定。」
所以「只能由中央處罰」
這種說法,一看就知道有法盲症候群。
為提升公民素養,我就做個免費教學:
1 法律條文裡,「得」字的讀音是「ㄉㄜˊ」意思是「可以」。
這是中學公民課的基本常識。
法條寫「中央主管機關『得』處罰之」的意思是,中央可以罰,並不排除地方自行裁罰的
權力。
也就是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罰鍰,原則上由地方政府開罰,但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
心成立期間,「也可以」由中央處罰。
地方政府還是可以自行裁罰。
指揮中心成立防疫一年半以來,發生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事件,例如之前在台北市,從居
家檢疫偷跑的案件,還是由台北市自行開罰,不用請示中央。
各縣市遇到疫調不實、隱瞞足跡、拒絕配合檢疫、拒絕篩檢的個案,也都是由各地方政府
直接開罰。
2 有一些素質更低的,直接忽略「得」字,只說「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
最誇張的,還自己改法條,把「得」講成「應」。唉。
我國國民都有接受國民教育,為什麼會有這麼多人,同時陷入低級錯誤?是接受指示故意
忽略?還是根本不識字?
連「得」和「應」都分不清楚的人,會自己對法條刪字、改字的人,有什麼資格嗆聲我考
試和學歷的事?????
我不敢吹牛說我最聰明,但你很明顯比我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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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讀書,才能成為有知識的人。
言論自由,就要為自己的公開言論負責。
如果還有人繼續亂鬧,我會在留言公布這些口徑一致的公開謬論,讓大家看看哪些人的人
文知識水準極低落,也讓每個人為自己的言論負責。
卦點:
有沒有某群人 都喜歡覺得別人沒讀書的八卦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開罰
到底是中央政府的工作
還是地方政府的工作
這是行政法上管轄權的概念
而法條裡面「得、應」的區別
那是裁量權的問題
管轄權的分配 是法律規定依法授權的
又稱為「管轄法定原則」
管轄權若有移轉 依照行政法上的委任、委託、委辦等規定處理
裁量權則是在講
行政機關到底要不要處罰? 要罰得多重?
當一個行政機關對處罰擁有裁量權 那前提必須是它對這件事有管轄權
傳染病防治法第71條說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除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
外,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之。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罰之:
一、...(省略)。 二、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違反本法規定。」
意思是
中央主管機關在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依本法取得處罰管轄權之移轉
處罰這件事歸中央主管機關管
至於處罰內容:要不要罰 要罰多重
中央主管機關「得」裁量 可以自己決定
那為什麼要把管轄權從地方政府手上移轉給中央呢???
這就要從第71條但書的增訂說起
這個條文有關「中央指揮中心的文字」是在民國93年添加的
從當年的修法理由可以知道
在傳染病大流行以至於需要開設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的時候
全國地方政府與醫療機構都受到中央指揮中心的指揮節制
為避免地方政府執行防疫人手支絀
因此把管轄權限提高到中央
才不是什麼
我想管的時候就「得」處罰
我不想管的時候就讓地方政府自己處罰
這根本上就違反 管轄法定原則
至於
為什麼之前各縣市可以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去裁罰人民呢???
因為中央主管機關有授權 就是這麼簡單
https://reurl.cc/ze52aV
就像這篇衛福部公告的內容一樣
中央指揮中心依法把附件的事項交給地方政府依第71條裁處
換句話說
如果就像苗博雅所言 地方政府自己有權限裁處的話
陳時中其實也不用發這篇公告了
結論
台北到底可不可以自己開罰
就看中央指揮中心有沒有依法授權
跟「得、應」一點關係也沒有
不知道這傢伙在瞎掰什麼
硬要凹說柯市府故意不裁罰 是在罔顧人命
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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