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縱火燒死一家六口竟改判免死!最高院:非

作者: ccc101419 (還是養狗吧)   2021-07-02 16:29:19
今天宣判的,司法院判決查詢系統還查不到判決內容
然而以我自己法律系畢業的來說,我是不能接受報導中最高法院的說法
一、以我對國際法的粗淺了解,國際條約的生效並非自己單邊說加入就算是締約國,而
是要經過簽署、(國內)批准、存放才會生效,講白話一點就是你要加入這個條約受其
約束,還要看人家給不給你加入咧!事實上當時送交聯合國存放時就被因為一個中國的
原因被退回來了,所以這個所謂的兩公約,在國際法效力上根本就沒有把台灣納入適用
,然而我們還是興沖沖地制定了兩公約施行法,熱臉貼冷屁股貼個不亦樂乎。
(更別提就算是締約國也可以用保留的方式部分排除某些條約的適用這點了,我們卻是
全盤接受哦!)
二、就算姑且不論國際條約對台灣生效與否,好歹我們賴著臉皮硬是把兩公約內國法化
了,問題是施行法第三條:「…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來看一下公約內容,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二項:「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
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
幹,這邊完全沒有提到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啊?什麼叫作間接故意?間接故意依刑法第
14條第2項,就是可以預見其發生,但是就算發生也不違反本意者,以故意論。「以故意
論」的意思就是說他們在法評價上是等價的,明明刑法並沒有說「間接故意」比「直接
故意」來得惡性較輕,公約本文也沒有,那到底「直接故意才能判死刑」這個結論是打
哪來的???
原來前面提到的兩公約人權委員會在2018年10月時作成了一個第36號一般性解釋,全文
又臭又長我想大概沒什麼人會有興趣,就截圖給大家看一下(劃紅圈處):
https://i.imgur.com/kMxcVZE.jpg
不負責任翻譯這段:「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必須嚴格地解讀,只限於極端嚴厲的罪行,
涉及故意殺人者方屬之。若只是非直接且非故意的造成死亡,例如謀殺未遂、貪污或政
經犯罪、持械搶劫、海盜、綁架、毒品以及性侵犯罪,即使惡性重大仍然不屬於第六條
所稱可以判處死刑之罪」
幹,這邊只說非故意的不能判死,非故意≠間接故意好嗎?而且像本案這種有特定目標
的縱火犯縱火根本不在委員會意見排除的犯行裡面,我都不知道台灣法院從上面這一段
怎麼推導出「限於直接故意才能判死」的智障結論的。
就算不要引經據典,直接用案例說明也不難看出這個見解有多可笑。打個比方,我從軍
營中幹了一把步槍,在擁擠的通勤捷運車廂裡面拿出來開auto,閉著眼睛朝前後左右掃
光彈匣;又或者我自己製作了汽油彈,點火後看也不看就往陽台下的夜市扔,我可以預
見我會殺死人只是不知道是誰,但是不管殺死誰都不違背我本意,這些都是間接故意啊
?但如何能說就是非屬「情節最重大之罪」而免死呢?這根本就是司法院先射好箭才畫
靶的結果,刑法明明白白寫著「間接故意以故意論」,但是最高法院卻拿著國外委員會
的一段文字曲解意思後得到間接故意跟直接故意不同的結論,一切只為了廢死這個他媽
的崇高理想,補個幹!
※ 引述《moneybuy ()》之銘言
: 縱火燒死一家六口竟改判免死! 最高院:非直接故意殺人
: 蘋果
: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702/JIUE5X4ADFAN5NZBIV3LP3JFM4/
: 新北市男子湯景華因細故與翁姓男子起爭執,2016年竟縱火燒死翁男父母等6名家人,

: 男矢口否認犯行,辯稱「買汽油是用來洗浴室」,翁家律師曾當庭痛斥湯男手段殘忍
,使
: 被害人「有如甕窯雞活活被燒死」,檢察官也怒批「若判免死,6名被害人作鬼都不服

: 。歷審4度依殺人罪判他死刑,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今自為判決,改判他無期徒刑,

: 案定讞。
: 法官當庭說明理由指出,兩公約規定,殺人罪行必須基於直接故意、確定故意才能判
死,
: 若是出於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則不能判死刑,而湯景華被調查認定是出於不確定故
意燒
: 死6人,因此死刑判決違反兩公約規定,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 今天宣判時,目前在押的湯景華還從監所視訊聽判,聽到法官改判無期徒刑後,並無
表現
: 出明顯情緒反應,法官隨後諭知退庭。
: 前審判決指出,現年54歲的湯景華2014年擔任保全員,同年4月7日他和李姓友人到新
北市
: 三重區一家餐廳吃晚飯,當天下雨,李男將溼答答的雨傘帶進店內,遭老闆勸阻,李
、湯
: 為此多次抱怨老闆態度差,在鄰桌吃飯的翁男勸李、湯說:「夠了吧,不要再鬧。」
雙方
: 起衝突。
: 事後湯男控告翁男和餐廳江姓老闆分別用椅子、木棍毆打他,但法院依據目擊者證詞
,認
: 為無法證明湯被毆打,2016年1月判翁、江無罪確定。
: 沒想到湯男從法院寄給他的判決書,得知翁男住址,2016年3月23日凌晨竟騎機車帶著

: 油、報紙等物到翁家附近,為掩人耳目,他頭戴黑色安全帽及白色口罩,還套著黑色
雨衣
: ,先用拖把柄撥動翁家附近電線桿上的監視器,怕犯案身影被拍到,然後離開。
: 幾分鐘後,湯男走回翁家前面騎樓,把一個塑膠袋丟在一輛機車腳踏板上,裡面裝著
沾了
: 汽油的報紙,隨即離開,10幾分鐘後他又折回來,用打火機點燃報紙後離開,火勢延
燒好
: 幾輛機車,連騎樓柱子上的電錶也燃燒爆炸,濃煙伴隨猛烈火勢向上竄燒,翁男6名親

: 被燒死,其中5人身體焦黑。
: 歷審審理時,湯景華辯稱縱火的那個人「不是我」,又說:「買汽油是用來洗浴室。
」湯
: 男的律師主張他曾由醫院初診為精神官能症,但歷審沒有對他進行精神鑑定,也未查
明湯
: 男犯案時有無辨識行為能力減低、心神喪失等減刑或免刑情況,還說湯男當時只是想
嚇嚇
: 翁男,並無殺人故意,否則不會只在機車踏墊上縱火。
: 此案一審到更二審共4度判湯男死刑,但最高法院認為應查明他犯案時有無心神喪失的

: 況,多次發回更審。(丁牧群、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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