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送花籃諷衛福部「下民易虐」16字 朱學恒

作者: Risian (aj4)   2021-07-01 23:32:15
※ 引述《delete4067 (CaptainCharisma)》之銘言:
: 1.妨害公務罪「不是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俗稱公訴罪。
: 因此不像傷害罪這種「告訴乃論罪」,是專屬被害人才能提告。
: 2.新聞顯示,是有民眾去「告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40條:
: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 所以任何人覺得某件事有犯罪嫌疑,都可以去告發。
: 承上1,妨害公務罪並不是告訴乃論,所以知道此事的人都有權告發,
: 警方不受理就是吃案,至少必須要叫來問筆錄,問完送地檢。
: 程序上就是如此,所以新聞顯示,朱收到的是警局的通知沒錯。
: 3.至於是不是構成妨害公務,就留給檢察官判斷了。
: 4.總之,技術上來說確實是可以任何一個熱心民眾自己去告發。
: 所以自己送花圈再找人報警的瑋豐流玩法,並不是難以想像的事情。
: 報警這件事情對誰有利、對誰不利,可以想想。
先不論原文是帶風向文
我比較好奇,假設這種濫訴風氣延續下去
那豈非警察整天傳喚民眾到案
民眾也整天跑警局就飽了?
譬如說假設每個人不同天都在網路報案說懷疑陳時中瀆職
所以台灣沒有疫苗
或者每個隨便告發執政黨立委瀆職
因為沒有好好監督政府導致疫苗不足
那警察就整天傳喚立委到案說明 製作筆錄 立委諸公也都不用工作啦?
現實台灣法律是這樣運作的嗎?
顯然不合事實的告發 法條有規定你偵查的手段是什麼?
一定都要傳喚被告訴人到案?
更遑論大家很清楚很多時間警察第一時間就會跟你說這個告不成
這種顯然來亂的告發
竟然都能成案 而當初女學生說有人跟蹤 卻只是備案
可見台灣警察機關多擺爛了
這種一看就找不到適用法條的
通常第一時間就被勸退啦
當然有心人士還是可以堅持書面告訴
(在民間通常警察不積極處理都還要直接去地檢署按鈴...)
這個傳喚嫌疑人到案效率倒是挺高啊?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