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遭繼父性侵、強娶、逼賣淫 法國殺夫女子

作者: s9234032 (WhiteWater)   2021-07-01 12:32:30
→ ramses0619: 還好不是在台灣 不然....
推 m50205811: 在臺灣一定判殺人罪
推 C00L: 反觀司法改革
→ annie06045: 如果發生在台灣 會不會被判幾十年?
推 KOSTAR: 這在臺灣的司法一定不可能獲釋,讓人有感
→ KOSTAR: 臺灣司法畸形,自我防衛殺人的都會判防衛
→ KOSTAR: 過當,真的殺人犯卻又不敢判太重.....
答案是中華民國司法早就判過類似案子了
鄧如雯殺夫案是指1993年10月27日發生在臺灣的一起刑事案件,鄧如雯因長期遭受家庭暴
力、鄧母、婚內本人及妹均被性侵害,最後殺夫,在受審過程中,受到婦女團體的支援,
最後被判刑三年。
並促進《家庭暴力防治法》於1998年6月24日立法通過
使中華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民法保護令的國家。
事件經過
鄧如雯一家做檳榔攤生意,因地緣關係,與附近大其二十餘歲的殯葬業者林阿棋相識。
林阿棋曾多次性侵鄧如雯母親,並施暴造成鄧母住院。林阿棋進而在鄧母住院無法保
護兒女時,多次性侵當時就讀國中三年級的鄧如雯,進而導致鄧如雯懷孕生子。在林阿棋
逼迫下,鄧如雯與其同居,並飽受林阿棋施暴。鄧如雯不堪其毆打,帶孩子回家躲避。林
阿棋為威逼鄧如雯回來繼續同居,將未滿一歲之長子甩在九人座之廂型車車頂上,猛開車
後再急煞車,鄰居趁其停車時立刻將長子抱下交予鄧如雯之三妹,再由鄧如雯攜子離家至
廟宇躲避。林阿棋又至鄧父家中砸毀屋內物品,將鄧父吊起來毒打。經報警後,友人出面
調解,鄧如雯為了家人的安全同意與林阿棋結婚。林阿棋婚後仍經常酒後毆打其妻與其子
,鄧如雯離家多次,林阿棋至鄧父家中毀損物品,並將屋外二瓦斯桶安全栓打開,其中一
桶置於門縫朝屋內放出瓦斯,另一桶自樓上往樓下投擲,經其友人勸回方才罷手,旋鄧如
雯被林阿棋尋獲。
1993年10月27日,在得知林阿棋對鄧如雯之妹性侵未遂後,受不了多年來長期家暴的鄧如
雯在林阿棋喝醉酒入睡後,用鐵鎚與水果刀將林阿棋殺死。事發後,鄧如雯打電話給林阿
棋之妹,請她代為自首報案。
1994年,板橋地方法院一審
認定儘管鄧如雯多與其家人受辱情節屬實,鄧如雯仍應訴諸正當法律途徑解決其困境,不
得以不諳法律為名脫免罪責,而趁林阿棋熟睡時行兇,亦與正當防衛要件要求的「防衛情
狀」不符。
鄧如雯卻於受辱後兩小時趁林阿棋熟睡之時下手行兇,與刑法二百七十三條義憤殺人罪的
當場基於義憤要件不符。
辯:此為正當防衛(拚無罪)
審:不符合正當防衛的防衛情狀
辯:此為義憤殺人(拚減刑)
審:不符合當場基於義憤
辯:主張精神耗弱,應送精神鑑定(拚減刑)
審:能把屍體用棉被包覆,且有明確記憶,能清楚陳述案件細節,駁回精神鑑定
台灣高等法院之刑事二審
正當防衛與義憤殺人之爭點與一審同
三軍總醫院精神科出具鄧如雯案發時精神極度耗弱鑑定證明,二審法院認定鄧如雯顯然
處於短暫而似失智性之低度偏差化行為,縱使鄧如雯案發後能清楚陳述案件細節
亦符合精神耗弱條件,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民事部份,經由庭外和解,二伯將小孩歸還鄧如雯。服刑一年半後,鄧如雯假釋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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