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利誘少女發生性行為 釣蝦場男主任和少女母

作者: Gotham (萬惡之城)   2021-06-14 07:28:39
1.媒體來源:
UDN
2.記者署名:
記者黃宣翰/即時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利誘少女發生性行為 釣蝦場男主任和少女母親吃官司
4.完整新聞內文:
莊姓釣蝦場男主任被控利用14歲少女母親缺錢花用,提議以每次代價2500元和少女發生性
關係,獲得少女母親同意,莊於2019年3月至6月間,涉嫌和少女發生性行為14次, 少女
母親共獲得3萬5千元。台南地院法官依莊和少女母親各觸犯引誘少女為有對價性交罪,判
處徒刑3年9 月、3年1月,案可上訴。
判決說,莊姓男子為某釣蝦場主任,被害少女母親因常前往釣蝦場消費,雙方2018年間結
識。莊知悉少女家境不寬裕,向少女母親提議讓少女與他發生性關係以換取金錢,少女母
親應允後,2019年3月9日將女兒帶至某超市外與莊會合,並簽立內容略為她同意女兒與莊
為男女朋友關係,同意兩人發生性關係,少女及她不得對莊提出任何告訴,如違反約定,
少女和她共同賠償莊500萬元。
檢警查出,莊自2019年3月9日至6月15日,在違反少女意願發生性行為14次,莊事後海次
匯款2500元至少女母親郵局帳戶,共14次共3萬5千元。事後被少女父親發現報警法辦起訴

少女證稱,她和莊沒有真的變成男女朋友;她知道做愛是跟親密的人才會做的事,這種事
很害羞,她根本不想跟任何人做愛。如果跟莊做愛沒有錢或衣服,她不會跟他去汽車旅館

法官審酌,莊為求一己性慾發洩,見少女為經濟弱勢者,竟與少女母親共同引誘甫滿14歲
少女發生性交易,對少女身心健康危害至鉅,雖犯後坦承部分犯行,仍一再辯稱他是自於
幫助少女,未深切反省自己將少女物化,使少女如同財產般得以金錢交換。
法官認為,少女母親雖有思覺失調症,在經濟上有困難時,不知循正當管道尋求補助,竟
以引誘女兒為性交易行為,導致女兒身心受到極大壓力,未盡保護女兒教養之責等情狀量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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