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翁達瑞/給郭董上的一堂法律課

作者: ahodes (宇宙護衛隊)   2021-06-04 00:34:41
※ 引述《royalblood (前一代戰神)》之銘言:
: 這裡面有幾點邏輯謬誤,
: 引述:
: #批准緊急使用核可
: #提供訴訟豁免保護
: #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這就怪了, AZ疫苗己經進來了,
台灣政府有給訴訟豁免保護? 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有人聽到為了疫苗發佈什麼命令嗎? 都沒有吧!!
這其一。
其二, 今天如果政府跟德國原廠買BNT 成功了, 也進貨了,
難道就會自動蹦出訴訟豁免保護? 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也是沒有啊!! 相同理由嘛, 就是沒有特別法令嘛!
光想到這裏, 就知道又是個賤用自己教授頭銜在唬爛的傢伙.
今天郭台銘也好慈濟也好, 要做的都是第三人交付的交易,
就是買入後, 由債務人即藥廠直接交付給台灣政府的交易,
看一下藥害救濟法第1條、第4條及第13條,
哪裏不能請求藥害救濟了?
根本就是御用學者的嘴臉!! 這些唸法律的最喜歡欺負一般人不會去翻法條.
說白一點, 這些政客就是故意用行政程序刁你,
缺這個文件缺那個文件, 就可以讓你這個疫苗無法合法.
台灣人民的命賤啊!!
第 1 條
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獲得及時救濟,特制定本法。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藥害:指因藥物不良反應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
二、合法藥物:指領有主管機關核發藥物許可證,依法製造、輸入或販賣
之藥物。
第 4 條
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生藥害,得依本法規定請求救濟。
前項救濟分為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其給付標準,由主管
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救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考量藥害救濟基金財務狀況,依藥害
救濟急迫程度,分階段實施之。
第 13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一、有事實足以認定藥害之產生應由藥害受害人、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
者、醫師或其他之人負其責任。
二、本法施行前已發見之藥害。
三、因接受預防接種而受害,而得依其他法令獲得救濟。
四、同一原因事實已獲賠償或補償。但不含人身保險給付在內。
五、藥物不良反應未達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之程度。
六、因急救使用超量藥物致生損害。
七、因使用試驗用藥物而受害。
八、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為藥物之使用。但符合當時醫
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者,不在此限。
九、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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