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人妻馬桶上遭刺129刀慘死 兇嫌曾犯殺人

作者: Eclipsis (蝕)   2021-06-02 21:20:06
https://bit.ly/3fGwHR2 2008年 在雲林西螺殺人
https://bit.ly/34Gh2eg 2009年 判決書
下面節錄判決跟法官量刑說明 案發過程供述等等可以進去上面
連結看看
關鍵詞大概有:自首、童年父母外遇、多疑家暴太太、精神科急性住院、
妄想型精神分裂症、邊緣性人格違常、無前科紀錄,素行尚可、
知識程度不高
檢察官求刑12年 法庭判決9年有期徒刑
想問若是當初太太懂得提出家暴跟傷害告訴,會不會法官就不覺得
這個人「素行尚可」、「非犯罪為習慣之人」?
判決
處有期徒刑玖年。並應於刑之執行或赦免後,令入
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叁年。
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殺人罪。
㈡、被告於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未發覺犯罪前,向嘉義市警察
局警員自首而接受裁判,有該分局97年11月15日嘉市警刑大
偵一字第0970009697號函及所附警詢筆錄可參(見警詢卷第
7 至10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再者,被告自幼父母親感情不睦,因其父母親感情不好,母
親另交男朋友,造成被告心理問題,被告小學三年級時就知
道母親有外遇;婚後很怕自己太太外遇,很多疑,常因此跟
太太吵架,甚至毆打太太,34歲時離婚。被告於84年11月1
日至14日,及88年5 月26日至7 月13日曾二度在行政院衛生
署草屯療養院之精神科急性病房住院,當時皆因脾氣暴躁,
與家人或太太嚴重衝突,攻擊家人或太太,懷疑太太有外遇
,而被家人強迫住院,住院期間態度防衛,曾用刮鬍刀割腕
,經診斷為「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出院後即未再門診追蹤
;95年11月1 日,在財團法人天主教虎尾若瑟醫院門診一次
,主訴為失眠,診斷為「睡眠障礙」;95年11月23日,在國
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門診一次,主訴為暴躁
易怒、暴力傾向、失眠、心情不佳,診斷為「精神官能性憂
鬱症」及「持續睡眠障礙」。綜合判斷,被告童年時遭受多
重打擊與挫折,留下心理創傷與陰影,成年時性格上發展為
「邊緣性人格違常」之人,其情緒暴躁易怒不穩定,對衝動
及憤怒無法控制,在壓力下會有暫時性之幻覺妄想及解離現
象,精神症狀嚴重時甚至會達到與「精神分裂症」類似之混
亂狀態,但因其認知功能嚴重下降,已達中度智能障礙程度
,故也無法完全排除其同時合併有精神病之診斷。推斷於犯
罪案發之際,被告之精神狀態,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
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等
情,此有長庚紀念醫院嘉義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1 份在卷(
見本院卷第131 至136 頁)。則被告於本案犯罪行為時,因
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
著減低,亦可認定,爰依刑法第19條第2 項規定遞減其刑。
㈣、本院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為男女朋友關係,並長期提供生活所
需給予被害人,僅因被害人在二人纏綿過後,接到其他男人
電話,催促其離開,致被告一時失控鑄下大錯,對被害人及
其家屬造成不可彌補之創傷,復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
。然而,被告之前無前科記錄,素行尚稱良好,其為商專肄
業,以修理皮鞋為業,知識程度不高,案發之後能主動自首
,並坦承大部分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
9 年,以資懲儆。檢察官論告時,雖請求對被告判處有期徒
刑12年,惟本院參考被告之前無前科紀錄,素行尚可,且此
次係一時嫉妒心起,失控犯錯,並非以犯罪為習慣之人,依
其犯罪情節,尚非惡性重大致積重難返,倘處以上開之刑,
已足收懲處、矯正之效,本院因認公訴人求刑仍嫌過重,附
此敘明。
㈤、另按「有第19條第2 項及第20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
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
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前
二項之期間為5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
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7條第2 項、第3 項定有
明文。經查,被告成年時性格上發展為「邊緣性人格違常」
之人,其情緒暴躁易怒不穩定,對衝動及憤怒無法控制,在
壓力下會有暫時性之幻覺妄想及解離現象,精神症狀嚴重時
甚至會達到與「精神分裂症」類似的混亂狀態乙情,業經上
開精神鑑定報告鑑別甚詳。因被告精神狀態長期不穩定,且
有暴力及衝動控制不良之傾向,有傷人及自傷之危險,為求
被告能接受妥適之治療與監督保護,爰依刑法第87條第2 項
前段規定,併予宣告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
當處所,施以監護3 年。
㈥、至扣案毛巾1 條,固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為被害人林
麗卿所有,並非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不予
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71 條
第1 項、第19條第2 項、第62條前段、第87條第2 項、第3 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宏卿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陳美利
※ 引述《ytkuang (就是那個光)》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蘋果新聞網2021年6月2日
: 2.記者署名:
: 鄧玉瑩/台中報導
: 3.完整新聞標題:
: 人妻馬桶上遭刺129刀慘死 兇嫌曾犯殺人姦屍案!法官判死刑
: 4.完整新聞內文:
: 彰縣溪洲鄉陳姓男子因與鄒姓人妻有債務糾紛及官司,去年7月趁鄒女丈夫上班後,登門
: 找鄒女想請她撤告,鄒女拒絕並逕自去如廁,詎料陳男惱羞成怒,持刀衝入廁所砍殺鄒女
: 頭臉及全身共達129刀,鄒女當場慘死。法院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並表示「我真的很抱
: 歉」,但彰化地院查出,陳男10多年前曾犯下另起殺人姦屍案,入監服刑7年,去年甫出
: 獄,又殺死人妻,依殺人罪判處陳男死刑,並判陳男應賠償死者丈夫及女兒共計1013萬
: 2940元。可上訴。
: 陳姓男子(53歲)平時在明道大學附近擺攤賣烤香腸、並從事資源回收工作,單身獨居在
: 租屋處,與死者鄒姓女子(54歲)熟識。去年陳男因故與鄒女爭吵,持啞鈴打傷鄒女頭部
: ,被鄒女告上法院。陳男知道鄒女丈夫每天中午會回家吃中飯後再去上班,因而在去年7
: 月24日中午,騎車到鄒女住處附近的超商觀察鄒女住家,等到鄒女丈夫於12點35分離家上
: 班後,從後院走到後門外,呼叫鄒女要求開門。
: 鄒女雖與陳男有嫌隙,仍開門讓陳男進屋,陳男拜託鄒女撤回訴訟被拒,雙方發生爭執,
: 鄒女因一時內急,轉身去上廁所,又因對陳男沒防備之心,沒有鎖門,沒想到陳男盛怒之
: 下,到廚房拿水果刀再推門進入廁所,朝坐在馬桶上的鄒女猛刺,鄒女不及反抗,雖舉起
: 手阻擋,卻因坐姿屈居下風,頭、臉、頸部遭陳男猛刺129刀,大量失血不支倒地,頸動
: 脈遭切斷慘死。
: 鄒女丈夫直到下午4時許下班返家,驚見妻子倒臥浴室,死狀悽慘遍地血跡,趕緊通報119
: ,但救護車到場時,鄒女已經沒有呼吸心跳。
: 鄒女丈夫向警方表示,不太清楚妻子的交友狀況,警方勘驗現場則發現,鄒女上半身身中
: 多刀,凶刀是一把長約15公分的水果刀,兇嫌從後門侵入行凶後離去。
: 警方調閱沿途監視器,發現陳男犯案後精神恍惚,騎機車一路從溪州往北到台中,趕緊飛
: 奔到台中逢甲商圈找人,當晚7時許,發現陳男一人坐在停在路旁的機車上,看到警方上
: 前並未反抗,當場被逮。
: 陳男到案坦承殺人,法官查出,他過去曾犯下殺人姦屍案,卻主張有精神疾病被輕判,入
: 獄服刑7年就出獄,這次在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手法相同,又辯稱他有精神障礙才做出這
: 種極端的事情,但法官這回將他送鑑定,發現他精神狀況正常,沒有相關疾病。
: 彰化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陳男二度以如此殘忍手法殺害無防備女子,僅因和對方有官司
: 訴訟糾紛,就對鄒女痛下殺機,且手段兇殘,刀刀致人於死,有與社會隔絕必要,依殺人
: 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 鄒女丈夫與女兒萬分悲痛且身心受創,另向陳男求償喪葬費13萬2940元及精神損失各500
: 萬元,陳男全盤坦承犯行,並表示願意賠償喪葬費用,但精神損失賠償金額太高,沒有辦
: 法馬上賠償,「我真的很抱歉」。
: 法官審理後,認為陳男犯行造成家屬內心恐懼及創傷,求償有據,判陳男應賠償家屬共計
: 1013萬2940元。可上訴。
: 而陳男和死者的訴訟糾紛,為他先前被死者指控拿啞鈴毆打,此部分已另被依傷害罪判刑
: 10月。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602/RGFCSKDNT5DITIPYJKA2XNC544/
: 6.備註:
: 不對不對 法官邏輯有問題
: 第一次姦殺主張精神病逃死輕判
: 第二次殺人有精神病也是正常的
: 希望二審法官能查明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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