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條件開放企業與地方採購疫苗,希望來了?!

作者: kkmcu (bear)   2021-05-28 21:53:24
AZ跟莫德納都是中央依據藥事法48之2條申請,然而,竟然BNT疫苗卻不能用這個標準申請
入台,這兩天網路、新聞輿論大戰,社會輿論壓力炸鍋,今日記者會開放有條件採購,懶
人包幫大家整理好了。
了解藥事法48之2條、傳染病防治法51條。
#傳染病防治法第51條第一項
中央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得緊急專案採購藥品、器材,惟應於半年內
補齊相關文件並完成檢驗。
無法辦理前項作業程序,又無其他藥品可替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例外開放之,並向民眾
說明相關風險。
文編:今日開放企業與地方政府得有條件採購,即為本條例所釋義,即中央主管得例外開
放。
#藥事法第48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藥物之製造或輸入,不受第39條及
第40條之限制:
二、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
#補充藥事法39與40條
《第 39 條》
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
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藥品試製經核准輸入原料藥者,不適用前項規定;其申請條件及
應繳費用,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輸入藥品,應由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及其授權者輸入。
申請第一項藥品查驗登記、依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藥品許可證變更、移轉登記及依第四十
七條規定辦理藥品許可證展延登記、換發及補發,其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
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以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定之。
《第 40 條》
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經核准發給醫療
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前項輸入醫療器材,應由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其授權者輸入。
申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展延登記、換發及補發,其申請條件、審查
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文編:COVID-19是緊急公共衛生事件,目前需要疫苗救人才可以控制疫情,當啟動藥事法
48-2-1,就不需補上39條的藥證(等藥證可能要一段時間,不知道多少人上天堂了)。這
也是為什麼AZ與莫德納可以快速啟動的原因。
那些講幹話的覺青,有本事可以選擇更好的疫苗,您們就選擇國產高端疫苗,我衷心祝福
您們。
很多人勸我別發表政治立場,我個人認為,身為知識份子有義務去了解更多訊息,即使訊
息有錯被打臉糾正我也承認。
但是真的無法理解這次的疫苗事件,我衷心期盼台灣是塊寶地,應該讓人民有權利選擇更
好的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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