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肇逃者福音!立院三讀 開車撞死人無過失

作者: sogyal (引戰技能點滿)   2021-05-22 09:59:13
※ 引述《ga652206 (Sing)》之銘言:
: 修改前
: 原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 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修改後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
A=B A≠B
如果駕駛人無過失,那不是就是無肇責,應該無罪吧???
怎麼會犯前項之罪???
一個法律要A=B又要A≠B
很多時候明明是執法者不想當壞人或是顯得自己很中立
輕判達官貴人的時候就司法裁量權
被罵的時候在那邊牽拖法律這樣定那樣定我也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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