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輿情〉年代新聞12:00播出:
酒駕攔檢標準作業程序是必須設攔檢點、告示牌,但在台北市街頭的上下班時間,
卻有警方穿梭車陣當中,趁等紅燈時間要求機車騎士酒測、報資料,資深員警:隨
機全面式無差別攔檢,其實違反員警執法規定,所以後來警政署也有公布公文,要
求員警不能利用這樣的方式攔檢,不然會依行政懲處,可能記申誡1至2次;除非機
車、汽車有明顯蛇行、衝撞,或是明顯違法事實,才能做攔查動作...
結論:
1. 如果等紅燈,警察要求酒測感知器測試你有無喝酒,可以拒絕。
2. 一般大路口很難設置攔檢點,所以不用擔心有警察攔檢你做酒測。
3. 一般酒測路檢點都設在深夜時間,代表白天可以安心喝酒開車。
4. 警方酒測路檢點都是固定位置,只要喝酒後避開這些路段,就不用擔心被攔檢。
5. 警察不能任意盤查,可以拒絕出示證件也不要報身分證字號或姓名,警察拿你沒輒。
6. 遇到交通違規,不要離開現場或逃逸,避免逕行舉發,就在現場耗,警察一樣沒轍。
參考資料: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521254
法官卻認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7條規定,要查證身分的要件,是合理懷疑
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等,楊員是因黃婦逆向行駛而攔停,違規行駛不是「警察
職權行使法」中,可動用強制力,帶到派出所查證人民身分的要件,另外,同法第8
條規定,警察可以在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予以攔停或採取三項措施,包
括要求駕駛或乘客出示證件,檢查引擎、車身號碼等,或要求駕駛接受酒測,並無
「將駕駛人帶回勤務處所」或「施以強制力」的選項,楊員只能舉發「不服稽查取
締」,不能將黃婦帶至派出所。
台灣變成犯罪天堂可以說是自己造成的,有沒有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