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妹子皇帝484帶風向帶的很成功? =.=

作者: windyyw (ff)   2021-05-08 03:39:06
我說說關於文中兩點我的看法:
1.工作不能私下接案子,違者需要賠償
百萬違約金。
工作不能私下接案子本身我認為
合理或不合理都有道理,重點是雙方
達成共識,認為合理的做法可以是
私下抽成一部分給公司。
違約金的大小是否合乎薪水的比例
原則,就文中所說的百萬級別,是
不符合比例原則的,如果接前面
說的認為私下接案子不合理,罰則
最多罰私下這個案子的收入,動則
百萬級別肯定是太誇張了,如果相關
員工看到相關內容,建議聯繫律師,
看有沒有可以提告的部分,典型慣
老闆躲在陰暗角落自己幻想出來不
符合比例原則的條款。
2.一開始綁5~8年的合約,
是否太長的問題。
如果雙方簽訂認同此合約,時間上
沒有法規違反的部分的話,則時間
上沒有太大問題。
但要注意兩點:
2.1 員工隨時可以離職,而沒有
特定的綁人身自由的附加條款
2.2 從老闆角度來說,上面那個
違約金應該是放到這裡的,即
各行業普遍存在的競業限制違約
條款,對員工來說,時間長的長約
可以簽,但必須附帶競業限制協議,
違者要付違約金,具體數字
可談,以我遇到的舉例,談談經驗:
員工在職期間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後,
並在離職那一刻開始,原公司
要付給離職員工競業限制的時期內
的補償金,每月一付,任意三個月
內沒收到錢後,
此競業限制協議自動失效。
補充:競業限制的意思就是你離職
後多少年內,不得從事與原公司有
利益衝突的行業或工作。
舉例來說,原公司給你薪水是4萬,
簽了5年的競業限制協議,並一段
時間離職後,原公司要給你1/3的
原薪水(1/3這個數字可以談),
要給5年,如果任意3個月沒給,
協議自動失效。
當然細節可以再談,更合理的做法
是:原公司給你薪水4萬,簽了5年
的競業限制協議,並離職後,原
公司在你離職那一刻必須立即給你
一筆補償金,一般是1.5~2年的薪水,
以此例來說,為75~100萬,然後
再按1/3的薪水,按月給3年(如果
是一開始給了2年薪水的補償金的話)
,如果3個月連續沒給就自動失效。
總結來說,公司想給8年長約綁定,
可以,作為勞方,必須提出要有對應
年限(即8年)的競業限制協議,
重點是談離職後一開始的補償金,
因為後面的按月付沒有強制力。
※ 引述 《konois》 之銘言:
: 我們的模式很簡單,有正職+全經紀約,也的確是5-8年不等的時間,我們除了平時正職
: 的薪資、裡面提到的獎金及年終、激勵獎金等都有。等編輯有了知名度後,開始有外發的
: 案子,公司有經紀人(現在變成一個部門)幫你處理經紀的事情,經紀人就做經紀人的事
: ,會幫忙議價、陪同錄影,我們現在也正在規劃派專屬的人幫忙各種製作。也就是說,我
: 們的模式是有固定的薪資、獎金,「再加上經紀模式」,你可以透過這個經紀的管道讓
: 公司幫你承接、處理額外的合作。我們的分成方式跟大部分KOL公司也差不多,跟之前的
: 惡棍娛樂幾乎一樣,應該還算可以。
: 那大家想想,在什麼情況下會發生這件事?就是該名KOL覺得自己有知名度了,開始不想
: 跟公司分潤了,白天用公司資源做累積知名度與努力的事情,然後閒暇時間利用這個
: 知名度跟社群來私接案件賺外快,大家都是理性的人了,不覺得這很奇怪嗎?
作者: hiimjack (鳳梨田ㄈㄓ)   2021-05-08 03:44:00
私下不能接案子這個本身沒問題 問題在罰款太高 這個沒辦法主動提告 頂多上法院酌減2的競業禁止是勞基法9-1的規定 根據勞基法9-1 老實說我看不出來這個工作有什麼競業禁止的必要
作者: mikemagic88 (Mikemagic88)   2021-05-08 03:45:00
只能說沒有原文那麼糟 但是也是有爭議
作者: plutox (網路上的芳鄰)   2021-05-08 04:00:00
這又是誰呀
作者: arhuro (什麼都沒有)   2021-05-08 04:25:00
推這篇 不管甚麼民間任何合約 都要符合對等 比例原則尤其又是勞資協議 這到法院只要不符合比例原則 基本上失效老闆自己幻想的條款 就跟PTT上一堆板規一樣 拿到法院都是笑話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