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鍵盤律師看了看行房紀錄器
歐不
是行車紀錄器
警察從反方向騎來
經過原po的車旁邊時
應該是想用腳來支稱機車
但問題是
警察明知左腳旁有汽車車輪
為什麼不用右腳?
警察自己沒有過失?
又原po要注意車前狀況
除了欠缺期待可能性外
也不可能會想到警察會疑似用左腳來支稱機車
跟本沒有辦法預見更無辦法回避
(根本沒辦法注意)
總之
建議請個律師上訴爭一口氣吧
作者:
yuetsu (Super White)
2020-05-07 00:45:00錢
作者:
ggbi4zzz (腥鮑氣流讚)
2021-05-07 00:55:00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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