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好像都一定要出大事才有修法可能?

作者: EOMing (敏)   2021-05-06 23:23:22
※ 引述《qwqqqq (qwqqqq)》之銘言:
: 欸不是我就問 要不是這次撞到名人的媽媽 所以有一些名人 政要
: 才開始發聲說要嚴懲酒駕 法務部才考慮要再修 就不知道這次有
: 沒有辦法修好
: 阿這個問題不是實際存在不知道幾年了
: 修了幾次法都沒用 阿台鐵的事情也是一樣 真的很賭爛欸 也不用都
: 推DPP啦 KMT掌權的時候不都一樣 都爛
: 有沒有相關的八卦
筆者認為這次事件
確實有檢討修法的必要
但不是膚淺的一味要求再次加重刑期
甚至今日看新聞還有電視媒體報道說
方姓美髮師事發前一天才酒駕被逮
這次又涉嫌酒駕開車撞死名嘴母親
"酒駕累犯 最重可被判無期徒刑"
?!
刑法 第 47 條 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第185條之3 第2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185條之3 第3項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
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別說累犯談不上
連適用新增訂的第185條之3的第三項
也沒有機會
"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
立法疏漏
未考慮 "於偵查及審判中再犯酒駕"的情況
不禁令人懷念起刑法界的五六 連續犯
第 56 條 (已刪除)
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早期一般認為
連續犯指 "基於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連續實施性質相同的獨立成罪的數個行為,
觸犯同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
筆者認為
之所以加個 "基於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乃係為區別 "連續數故意"
但也因此而扼殺掉 "數故意連續犯"
此一長期被漠視的犯罪形態成為立法的可能
筆者認為第56條的 "以一罪論" 的立法背景
是為了解決 "uncountable" 連續數行為
但以往實務上在適用第56條時
卻是在 "countable" 連續數行為的 case 上
筆者在此呼吁 五六不能亡!!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之修正刑法廢除刑法第56條
是基于錯誤認識而解釋該條的背景下所作的立法錯誤
吾人不僅應修正錯誤 回復刑法第56條該條文
"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適用于 "uncountable" 連續數行為的 case
更應該增訂刑法第56條第2項 (或者增訂刑法第56條之1)
"連續數故意行為犯同一罪名者,以數罪論。各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適用于 "countable" 連續數行為的 case
(本文為初搞)
連續于2020的 二零二壹
于臺大 批踢踢上
作者: kashima228 (承)   2021-05-06 23:51:00
你應該投書媒體
作者: EOMing (敏)   2021-05-06 23:55:00
這里是八卦板...特別醜的言論當然PO這 特別美的心中保留以后發表在學術刊物 至于長相一般的言論則可投書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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