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zi98btcc (幼斤)》 之銘言:
: 推 Ayreon: 台灣條子的可信度快比8+9還低了 05/05 20:07
: 推 SeanBoog: 欸不是 逆向阿婆還嗆來嗆去的 這應該可以抓吧 05/05 20:07
: → cobrasgo: 沒證件怎麼開罰單,請教一下 05/05 20:08
: → bathilda: 刁民那麼多,法官還支持妨礙公務的刁民,?! 05/05 20:08
: → bathilda: 應該問問法官當時警察應該怎麼做才好,直接放人? 05/05 20:09
: → cobrasgo: 逆向,沒證件,也不告知姓名。來你是警察要怎麼辦 05/05 20:09
: 推 jemlin: 一碼歸一碼,這事是逆向阿婆的錯吧,結果發現最大問題就是 05/05 20:09
: → jemlin: 法官,如果不是常常亂判警察也不會像之前那樣難作事到起 05/05 20:10
: → cobrasgo: 那以後逆向都不要攔下來,直接拍車牌好了,最後發現是 05/05 20:11
: 噓 ioupoiu: 笑死 逆向還不能查 05/05 20:11
: → cobrasgo: 贓車,笑死 05/05 20:11
: → cobrasgo: 中壢那個是警察不對,這個逆向三寶違規連姓名也不肯講 05/05 20:13
: 噓 OPPAISuki: 逆向還無罪 亂判 05/05 20:13
唉,我來替不了解刑事訴訟法的各位說明警察到底哪裡違法好了
(一)臨檢之合法性
依據釋字535號解釋,警方對人實施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
者為限,此婦人因違規行車而為警方攔停,並無違反此解釋之意旨,我先在這釐清
(二)警察之不合法作為
警察將婦人強制帶回警局,因無合法拘捕事由而不合法
警察之行為也不符合現行犯之逮捕,現行犯之認定須依當時發生之具體個案為客觀之判斷,
即須有客觀之明顯事實發生而有相當理由可認定為現行犯,不能僅憑個人主觀臆測決定,婦
人也並無任何義務需要向警察出示證件及告知自己的身份
本案是由警察先逕自臆測婦人之交通工具為偷竊而來,婦人才因此情緒失控回嘴「對啦!是
從縣政府偷的啦」,明顯為一時情緒失控之氣話而非犯罪自白
: 推 jemlin: 不帶回去怎麼開罰單!? 帶的過程三寶阿婆拳打腳踢警察當然 05/05 20:14
: → jemlin: 告妨礙公務啊,說這沒罪也就是說阿婆拳打腳踢沒錯是警察要 05/05 20:14
: → jemlin: 帶回有錯,但問題是那要怎麼開罰單!? 所以說,就是白爛法 05/05 20:14
: → jemlin: 官搞的爛判決搞到警察很難作事的啊。 05/05 20:14
(三)妨害公務之違法性
既然警方的逮捕為違法逮捕,婦人之掙扎也能依照刑法23條之正當防衛之行為來阻卻違法,
並不構成任何刑事犯罪
在懷疑警察不把人帶回去就沒辦法開罰單的人國中有畢業了嗎?
警察要開罰單只要有車牌就能開了,不然測速照相跟拍照檢舉是怎麼開的??
到底你們是覺得警方有什麼依據可以任意拘束人民的人身自由?
唉,每次看到這種新聞底下的推文,真的覺得台灣真的好可悲
我隨便引述還不到五十樓就這麼多這類推文了,我就不全部引述了
刑事訴訟法的存在就是要為了保證人民的人權,不讓國家亂搞傷害你自己的權益
但是台灣人總是有一群很可笑的人,每當警察違法執法都不覺有錯,甚至還常常拍手叫好跟
著檢討受害民眾
你們在叫好的行為是在傷害你自己都人權知不知道啊??
這麼喜歡警察可以為了社會安全,可以無限制地任意侵害人民的權益的話,滾去中國住啊
中國警察只要主觀臆測你有犯罪可能存在,就可以把你任意的帶回去警局關到他爽為止,是
不是很符合你們對警察的要求啊?
自己的權益被侵害卻不自知還拍手叫好真的很可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