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舞蹈師走馬路「慘變現行犯」施暴完送地

作者: cowbay5566 (靠北5566)   2021-04-23 23:34:45
我發現很多人都只挑自己想看的
一直在糾結警察沒有正當理由就看身分證
警局已經出來說了,該路段列為重點稽查區域
就跟半夜抓酒駕的臨檢站一樣,不需要原因就可以攔查
這件事從法律上來講就不需要警察有什麼合理懷疑
在這邊跳針不知道要幹什麼
你說法律這樣定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反正警察依規定辦事,你硬要去頂他只是自己吃苦頭
不然就要求修法把設點攔查這條改掉咩
作者: yehpi (uhmmm)   2021-04-23 23:36:00
...警察當場是說 我沒看過你... 後來才有那官方說法..可以別再跳針了嗎...
作者: surnameada (傳奇般的低能)   2021-04-23 23:38:00
那是有設臨檢點才能稽查,不是警察路上隨便攔人就能盤查
作者: sean3378   2021-04-23 23:45:00
法盲真悲哀我把整個城市都畫成指定區域了
作者: BlackBass (臺獨武裝大叔)   2021-04-23 23:46:00
美國來的哦?
作者: johnps (皮卡~)   2021-04-23 23:51:00
你看中壢分局長要不要出來扛XD
作者: zixiang (It takes Time)   2021-04-23 23:53:00
我是不知道法條怎麼樣啦 但是你的說法跟警察也兜不起來啊臨檢站好歹有個臨檢站 那警察當初怎麼不直接用你的說法假設你的說法是對的
作者: fbixx500 (噗嗤)   2021-04-23 23:54:00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作者: fly0204 (For the Empire)   2021-04-23 23:54:00
是的 訂為要點路段和一般人知道的臨檢站其實是二個東西
作者: zixiang (It takes Time)   2021-04-23 23:55:00
而且這說法成立的話 是不是所有的路段都不需要告示就可以這樣幹 那誰會知道你是不是在非法盤查 跟你警察沒穿制服一樣啊
作者: xonba (辜狗)   2021-04-23 23:56:00
絕對沒有什麼設點的公文啦。你真好騙
作者: fly0204 (For the Empire)   2021-04-23 23:56:00
一般二者也不會特別公告,只要公文拿得出來,警方也凹得過去
作者: fbixx500 (噗嗤)   2021-04-23 23:59:00
走在路上是防止什麼犯罪 處理什麼重大安全秩序事件?
作者: fissive (.......)   2021-04-24 00:00:00
誰知道哪個路段是防治要道 你要隨意攔路臨檢就是要有正當 並且人民確信合法攔檢的外觀啊
作者: fbixx500 (噗嗤)   2021-04-24 00:00:00
一句他說的算 笑死 現在事情鬧大看看是不是他說的算
作者: fly0204 (For the Empire)   2021-04-24 00:01:00
好幾年來一直都不知道啊 XD 你今年才注意到這回事哦
作者: lancer0960 (lan)   2021-04-24 00:02:00
重點稽查區域怎麼了?大白天一個女生單獨在路上走路警察是懷疑她會咬人?還是看人家漂亮藉機騷擾?
作者: fbixx500 (噗嗤)   2021-04-24 00:03:00
大聲就贏的怎麼看都是警察吧 我說的算還不夠大聲?
作者: aa1052026 (專罵藍綠垃圾黨)   2021-04-24 00:07:00
所以當事人問的時候怎麼條子不說這裡是重點稽查路段 扯些沒看過你之類的鬼話鬧出一堆事後被人放上網鬧大才講這理由 真棒所以以後警察知道怎麼合法盤查甚至合法銬人了吧 都有人幫忙想好方法了合不合法當然是事後警察們說了算 當下誰知道呢
作者: coligible   2021-04-24 00:14:00
請看大發官釋字535,就算設路檢點也不能不具理由任意盤查,何況本案未設路檢點隨機攔查,有妨害自由之嫌不要半瓶水就以為自己說的是對的
作者: fmy10002000 (小毛)   2021-04-24 00:22:00
請問公告那裡找?
作者: titay333   2021-04-24 00:23:00
你治安要點路段是你家的事 違法盤查已經構成了 很難懂嗎???
作者: tidedance   2021-04-24 00:24:00
笑死,你自己都不知道,還說分局長說了,那妳不就在Po廢文
作者: fbixx500 (噗嗤)   2021-04-24 00:25:00
「那你去問分局長啊,我哪會知道」 這句真的超爆笑當事人也問警察了 他也答不出來 真是什麼樣的人就護航誰
作者: tidedance   2021-04-24 00:27:00
妳自己都說不是八卦吵一吵就算,所以你承認在PO廢文嗎哈哈哈哈,還是其實你是分局長本人啦XD
作者: titay333   2021-04-24 00:29:00
原po已經錯亂到不知自己在說什麼了XDD
作者: aa1052026 (專罵藍綠垃圾黨)   2021-04-24 00:30:00
所以當事人哪點符合被臨檢標準?哪個行為讓警察覺得它可疑到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這標準?兩造畫面都有
作者: tidedance   2021-04-24 00:30:00
地圖砲耶,八卦也是可以長知識的耶,還有那個柔道的小
作者: jonestem (原罪)   2021-04-24 00:33:00
跳針還是洗地的 XDDD
作者: tidedance   2021-04-24 00:34:00
你是不是忘記洪仲丘事件的發酵影響度?平行時空?
作者: fbixx500 (噗嗤)   2021-04-24 00:34:00
看不懂的人不就你嗎 以防止犯罪,處理重大安全秩序為限
作者: s81048112 (**********已加密)   2021-04-24 00:34:00
是不是沒看過影片
作者: tidedance   2021-04-24 00:35:00
再來,你說說看你引用的法條,法律位階有沒有高於大法官 釋字第535號解釋
作者: fmy10002000 (小毛)   2021-04-24 00:36:00
說真的警執法受制於釋535產生的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要按照SOP,列為重點路段要讓人民知道需公告,盤查時公告要隨身攜帶備查也,才符合釋535精神在此供您參考
作者: tidedance   2021-04-24 00:38:00
fmy大大還幫你節錄重點,給讚一波!你看完535可否繳交心得報告求心得報告!!!跪求!!!妳可以節錄 除法律訂定之 但注意後面分號後面;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還有這個邏輯很蚌~我沒看過我怎麼知道535,笑死【分號的用法(最難的標點符號)】1、兩個獨立的句子,在『意思上是緊緊相連的』。2、在複句中,當『下句含有轉折』的意思時,用分號來隔開。通常,下句 中含有「卻」、「否則」、「但是」、「然後」、「可是」... ...等等。貼出來大家長知識啊,改善廢文風氣從你我做起簡單的邏輯,法源依據是有位階高低的,警察職權行使法
作者: aa1052026 (專罵藍綠垃圾黨)   2021-04-24 00:51:00
除法律另有規定(諸如刑事訴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
作者: tidedance   2021-04-24 00:51:00
我不知道有沒有牴觸到啦,求解
作者: aa1052026 (專罵藍綠垃圾黨)   2021-04-24 00:53:00
序維護法等)外...... 所以哪條法另有規定看到該女子有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而且還有這句:臨檢進行前應對受臨檢人、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或處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等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
作者: tidedance   2021-04-24 00:54:00
啊剛剛不是說不需要一句一句PO,所以我說「後面,」網址給你看看需要截圖嗎?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535
作者: aa1052026 (專罵藍綠垃圾黨)   2021-04-24 00:55:00
請問警方秘錄器講了什麼事由當盤查依據?我沒看過你?還是說可以盤查當下不講 事後才叫長官來講理由就好?
作者: tidedance   2021-04-24 00:56:00
還是我要幫你畫重點?????????螢光筆是耗材耶成本好高哦「開除法律另有規定」我就知道你對於標點符號的使用有疑慮所有我先PO給你,在複句句型中有「但是」的意思,陳夢吉我不能幫你,法律就是法律,一個字都不能改動話說中華民國憲法好像很久就誕生了,但也有不少後來才生出來的法律跟憲法牴觸而刪改耶,你比較懂你說說看
作者: abaddon (abaddon)   2021-04-24 01:03:00
最好警察可以隨意調查老百姓啦,幹,老子繳稅養老鼠咬布袋喔。老子不配合看警察能拿我怎樣,最好別讓我抓到把柄,一定告死垃圾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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