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媒體批露的「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內容
草案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
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
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
的8類行為,使之心生畏怖,
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第五類為『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好奇這樣的條文
會不會撈過界?
反而打壓到正常的追求者?
以下純粹假設情境:
比如假設A男要追求B女
如果B女一開始跟A男不熟
處於觀察期
但是也沒明白拒絕
這時A男多次想約她出去
這時候B女要是突然覺得有點怕怕的
去警察局提告
那A男就得去警察局去被訊問、做筆錄
先別管會不會成罪了
光是被警察請去
就不會是很愉快的經驗
如果B女孩真有『多次邀約』騷擾證據
比如LINE訊息備份
那A男可能真的很麻煩,
還要去地檢署開偵查庭
當然最後會不會被判刑不一定
但中菅跑法院就飽了
而且這罪刑定在最重五年有期徒刑
還真的蠻重的吧?
所以
這樣會不會反而嚇阻到
『正常的』追求行為和追求者?
大家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