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邏輯就是個笑話而已
整個法條裡充滿了一堆根本無法定義的東西,
然後自己憑主觀去認定符不符合,還常常違反社會多數人的認定,難怪被叫恐龍
隨便都可以舉幾個例子:
1.「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什麼叫嚴重減損,視力降到0.3、0.2、0.1?還是完全瞎了才算。
你的嚴重和我的嚴重和他的嚴重,有一樣嗎?
2.「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義憤兩個字怎麼定義,你的正義和我的正義有一樣嗎?
3. 殺人罪、傷害致死怎麼認定
你怎麼知道犯人有沒有殺人犯意
淩虐人,只打手腳,然後丟包在醫院,最後死了,這樣就算是沒有殺人犯意嗎?
黑道都會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