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草案內容,「跟騷」是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
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
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至於跟騷行為的界定,則有8大類型,內容包括: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的行蹤。2
.盯梢守候尾隨特定人士的住所或經常出入之場所。3.對被害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
等。4.以無聲電話、空白信等干擾特定人士。5.過度追求、要求約會或其他追求行為。6.
寄送物品或影像。7.出示特定資訊。8.冒用名義訂購物品或服務。
節錄重點
有幾個很大的問題
第一網路上的嘲弄跟性或性別有關 八卦底下推文大概會死一半的人
肥宅 母豬 肛 吃洨 小GG....都違反這點
第二是抽象概念範圍太大
雖然他列出了8點好像很具體
但仔細看其實2.3.5.7都是很抽象的概念
雖然很多人在開玩笑以後走在路上會不會被前面的妹子告
但這其實不好笑 因為肯定會有人莫名其妙被告
雖然告了很可能告不成
但"被告"這件事 只要你走進去派出所說你要提告 警察就得受理
然後被告的人就得花時間精神跑派出所跑法院 還得被貼上標籤
告人的幾乎不用成本 也不會構成誣告 只要她覺得不舒服就可以告
當初屏東命案一堆鄉民在喊不修法通過
現在通過大家可以等著看好戲了
以後大亂告時代來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