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enshouw (tenshouw)》之銘言:
: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恕刪)
上一篇講了最有利標
這篇講講停權吧
這個...
也是一個很討厭的東西
說來話長(雖然打這種實務的東西 會看的沒幾個)
停權規定
主要在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1-15款
看起來是機關對付不良廠商的好武器
但是這武器
也被閹割的不能在閹割了
在舊法時代
101條的要件是有這些情形
然後機關通知廠商停權 並附上教示條款
廠商在一段期間內要提出異議 84條參照
如果機關任為異議無理由
就可以上政府採購網把廠商停權
停權效力舊法時代是1年或3年
好
如果廠商還是不爽
可以
繳3萬元去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如果申訴有理由
就拿下停權公告
如果申訴無理由
就打行政訴訟去了
好
這邊有一個有趣的問題
依據101條 基本上異議未提出或是異議無理由
基本上就要停權了
但是常常發生
異議完之後停權
廠商跑去申訴或是行政訴訟救濟
但是等到申訴有理由或是行政訴訟勝訴之後
停權時間早就都停完了
廠商就很可憐的洗刷了自己的清白
但是還是被停了權
這是另外一回事
回到本文
之前為什麼說這個好用的武器被閹割了呢?
就要從修法後開始說了
新修正的101條弄了一個有趣的制度出來
1.通知101之前要先給廠商陳述機會
2.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去審查廠商陳述是否有理由
挖 對於廠商的權利保護是多麼的周到
但是這個就是玩死機關跟承辦人了
舊法時代
通知只要101條條件成就
完成相關程序(如細則111)之後
就可以通知停權了
然後等廠商來異議
基本上異議處理結果只要把通知的內容抄一抄
就可以直接異議無理由停權了
基本上來說 這個行政程序的速度不會太慢
之後要不要申訴就是廠商的權利了
新法時代的問題如下:
A.停權程序過於繁瑣
但是現在改成這樣
現在變成說
我要處理你之前
機關:要某某某 我現在要幹掉你了 你有沒有什麼話說
某廠商:#&*※.....
機關:陳述的不錯 我來開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會議審查你說的有沒有道理
然後機關承辦人就開始找人來開會了
然後約日期、喬時間、會議紀錄.....
之後才能發異議的處分
多了一堆前置作業
承辦人沒事幹嘛去停權
還沒弄死廠商之前 自己就先被搞死了
B.停權效果不符合經濟效益
舊法時代 停權效果只有1年跟3年
我承辦人拚死拚活
至少可以把惡劣的廠商弄死1年
看來效益不高
但是至少還有點效果
新法時代
103條修正之後
還有分首犯停3個月
累犯再+3
基本上就是我們用寬容並濟的採購法來給廠商機會
(這句話好像沒記錯好像是黃榮堅老師喜歡說的XD)
但是回到停權的本質
我承辦人拚死拚活的
如果廠商是首犯 還只能停個3個月
我幹嘛弄死自己
然後只停他三個月
不划算阿
我不如趕快死拜託活拜託叫廠商乖乖的案子做完
然後我結案就好了
停權程序變多
但是結果打折
變成機關現在真的不太喜歡停權
就像是拿石頭砸腳一樣
但是修法過程聽說也是各方角力拉
如果有興趣再說好了
結論是
對於不良廠商寬容
就是對機關殘忍
或許修法成這樣
對於初犯廠商或是初入公共工程不熟悉的廠商有點警惕作用
不是一件壞事
但是我是覺得停權程序應該要簡單化
不是用一堆看似對於廠商程序正義的繁瑣行政流程來做
這樣根本不會有人想把廠商停權
一點小心得
請各位指正
以上